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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先跑老師”范美忠違反勞動合同法嗎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2022.01.12489人閱讀
導讀:

近日有媒體報道光亞學校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轉達的教育部通知,取消范美忠教師資格證,解除繼續聘用。王旭明聲明,教育部未發出任何要求取消范美忠任教資格的通知。但根據他目前了解的情況,范美忠所在的學校確實已對其發出解聘的正式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如下: 一、過失性解除。本案中范美忠并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也無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也非依法裁員,因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顯然沒有法律依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那么解聘“先跑老師”范美忠違反勞動合同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有媒體報道光亞學校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轉達的教育部通知,取消范美忠教師資格證,解除繼續聘用。王旭明聲明,教育部未發出任何要求取消范美忠任教資格的通知。但根據他目前了解的情況,范美忠所在的學校確實已對其發出解聘的正式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如下: 一、過失性解除。本案中范美忠并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也無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也非依法裁員,因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顯然沒有法律依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關于解聘“先跑老師”范美忠違反勞動合同法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媒體報導案例】:

新華網北京6月16日電記者吳晶、傅雙琪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王旭明16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解聘“先跑老師”范美忠是由他所在的學校自主決定的,而非教育部官方指令。

范美忠1997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歷史系,在都江堰光亞學校任語文教師。因為他在博客中披露自己在汶川大地震時最先跑出教室而成為近期的熱點人物,人稱“范跑跑”或“先跑老師”。

近日有媒體報道光亞學校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轉達的教育部通知,取消范美忠教師資格證,解除繼續聘用。

王旭明聲明,教育部未發出任何要求取消范美忠任教資格的通知。但根據他目前了解的情況,范美忠所在的學校確實已對其發出解聘的正式書面通知。范美忠任教的都江堰光亞學校屬民辦學校,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解聘范美忠。

王旭明強調,全國教育系統這一個月來都沉浸在為人民教師和學生的英雄事跡感動的氛圍中。“我個人更關注的是成百上千在抗震救災中舍生忘死、愛生如子、為保護學生生命甚至不惜犧牲自己的教師,以及如何向他們學習、如何對他們進行表彰、如何對他們進行幫助的問題。”

【點評】:

從法律角度分析,范美忠與都江堰光亞學校顯然已經建立勞動關系,“范美忠所在的學校確實已對其發出解聘的正式書面通知”,即學校已經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有法定的理由,符合法定的程序。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如下:

一、過失性解除。即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非過失性解除。即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裁員。即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本案中范美忠并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也無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也非依法裁員,因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顯然沒有法律依據。另外,從程序上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從目前媒體所報導的情況看,本案不管從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存在問題,學校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范美忠如果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學校應當繼續履行,當然,范美忠也可以選擇要求學校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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