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因素”造成勞動爭議案件調解成功率偏低現狀

導讀:
2010年前三季度,延慶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結94件,調解4件,僅占結案總數的4.25%。針對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費時費力、調解成功率偏低的現狀,該院調研認為“五大因素”造成勞動爭議案件調解成功率偏低現狀。我國現階段有十幾部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側重保障勞動者權益的色彩濃烈。而用工情況和職工待遇具有相對延續性,現實中用工不規范、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的現象比比皆是,老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依法維權,用人單位依舊遵循行業規范和慣例進行生產作業,造成了法律規范和實際運作中的脫節。那么“五大因素”造成勞動爭議案件調解成功率偏低現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0年前三季度,延慶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結94件,調解4件,僅占結案總數的4.25%。針對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費時費力、調解成功率偏低的現狀,該院調研認為“五大因素”造成勞動爭議案件調解成功率偏低現狀。我國現階段有十幾部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側重保障勞動者權益的色彩濃烈。而用工情況和職工待遇具有相對延續性,現實中用工不規范、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的現象比比皆是,老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依法維權,用人單位依舊遵循行業規范和慣例進行生產作業,造成了法律規范和實際運作中的脫節。關于“五大因素”造成勞動爭議案件調解成功率偏低現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0年前三季度,延慶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結94件,調解4件,僅占結案總數的4.25%。針對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費時費力、調解成功率偏低的現狀,該院調研認為“五大因素”造成勞動爭議案件調解成功率偏低現狀。
一是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較為嚴重。調研發現,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加班費支付、加班事實確認、勞動關系解除、社會保險待遇以及經濟賠償金(補償金)支付等焦點問題上互不相讓、對立情緒較為嚴重,尤其在涉及工資報酬拖欠、工作表現評定、工作能力認定等方面,雙方基本無妥協余地。
二是雙方當事人經濟地位和社會影響力存在較大差異。調研發現,在本年度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一方為農民工身份的占到70%,其余勞動者中大部分為月薪2000元左右的普通職工,企業高管等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較高階層的勞動者不足5%,因自感自身力量的不足,內心樸素的正義感令其更加信賴國家法律的保護力度,追求裁判結果勝訴的期望值較大。與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相比,用人單位在經濟實力、社會資源控制能力以及社會影響力等方面處于較高水平,從維護企業形象、維持正常運轉的長遠利益出發,不愿甚至不屑與勞動者談判和解。
三是工會力量相對薄弱。經調研,受理的此類案件中工會前期出面協調解決勞資矛盾,對用人單位形成監督制約的幾率不足5%,且現階段各企事業單位內部工會的功能和性質受到勞動者的普遍質疑。在勞動者看來,工會已經成為維護正常生產秩序、為資本服務的工具,其服務職工、保障職工權益的職能未得到有效發揮。因此工會自身權威性的不足以及力量的薄弱,造成勞動者權益保障“空殼化”,最明顯的例證是集體合同的缺失。調研表明,用人單位與工會簽訂集體合同的概率不足30%,且大部分集體合同有名無實,甚至勞動者一方不知曉集體合同的相關規定。
四是勞動者權益保障的相關法律規定與現實用工情況脫節。我國現階段有十幾部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側重保障勞動者權益的色彩濃烈。而用工情況和職工待遇具有相對延續性,現實中用工不規范、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的現象比比皆是,老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依法維權,用人單位依舊遵循行業規范和慣例進行生產作業,造成了法律規范和實際運作中的脫節。這種現狀導致該類糾紛調解難度陡增:一方面,勞動者從自身利益出發,完全依據相應法律法規狀告用人單位,不顧及用人單位實際經營狀況和暫時困難局面,缺乏妥協和解的氣量;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以行業慣例和生產自主性為理由,在事關單位切身利益的關鍵節點上不松口、不妥協,以行業特殊、生產需要等理由為借口,逃避法律監管,損害職工利益。
五是部分案件代理律師有不規范代理行為。部分代理律師為了自身經濟利益賺取代理費用,以慫恿當事人起訴、輕諾必然勝訴、索要高額賠償金等不規范代理行為,使調解結案的空間縮小。調研發現,勞動者只在用人單位工作三五年,跳槽后狀告用人單位賠償各項損失費用總額高達幾十萬元的案件,大約占到40%。律師不規范代理加上當事人的不理性維權,為此類糾紛的調解帶來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