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勞動爭議案件應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優先管轄

導讀:
[勞動爭議]勞動爭議案件應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優先管轄接連遇到兩個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管轄方面的問題,法院的處理截然不同,結局都對我方當事人不利,當事人因此對代理律師意見很大,真應了“法官一句話,律師糗死人”。但立案當天,上海某區法院來電,稱上海公司在該院以張某及深圳辦為被告起訴,而且起訴時間在張某之前,因此該法院取得管轄權。那么[勞動爭議]勞動爭議案件應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優先管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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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勞動爭議案件應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優先管轄
接連遇到兩個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管轄方面的問題,法院的處理截然不同,結局都對我方當事人不利,當事人因此對代理律師意見很大,真應了“法官一句話,律師糗死人”。
案例一:
張某通過上海某勞務派遣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公司”)派遣到某外國公司深圳辦事處(以下簡稱“深圳辦”)任職電腦工程師,由深圳某勞務派遣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公司”)代為張某辦理社會保險。2008年底深圳辦擬關閉,但該辦負責人卻未能妥善處理好員工清退補償事宜,引起包括張某在內的多位員工不滿,后張某委托本律師以深圳辦、深圳公司、上海公司分別為第一、二、三被申請人向深圳市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提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加班費、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等多項請求,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張某大部分請求。張某對裁決基本滿意,接到裁決書后考慮了一周,反復征求代理人的意見,后因擔心深圳辦惡意纏訟,遂以深圳辦、上海公司、深圳公司分別為被告一、二、三向深圳某區法院起訴,準備一旦三單位不起訴再撤回己方起訴。但立案當天,上海某區法院來電,稱上海公司在該院以張某及深圳辦為被告起訴,而且起訴時間在張某之前,因此該法院取得管轄權。張某不滿,來電質問:你不是說對方起訴應當在深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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