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統一勞動爭議案件的地域管轄

導讀:
根據國務院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雙方不在同一管轄區,應在工資關系所在地管轄,而工資關系所在地指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即寧夏公司的注冊地,由寧夏當地仲裁委管轄。顯然,按此規定對受傷害的勞動者來說,沒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也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鑒于這一現狀,筆者認為,應將上述幾種不同的管轄原則統一起來,確定由工資關系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選擇管轄的原則,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那么應統一勞動爭議案件的地域管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國務院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雙方不在同一管轄區,應在工資關系所在地管轄,而工資關系所在地指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即寧夏公司的注冊地,由寧夏當地仲裁委管轄。顯然,按此規定對受傷害的勞動者來說,沒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也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鑒于這一現狀,筆者認為,應將上述幾種不同的管轄原則統一起來,確定由工資關系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選擇管轄的原則,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關于應統一勞動爭議案件的地域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假如一個寧夏的建筑公司到北京承攬一工程,在北京當地招了工人進行勞動,當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應向何處申請仲裁呢?根據國務院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雙方不在同一管轄區,應在工資關系所在地管轄,而工資關系所在地指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即寧夏公司的注冊地,由寧夏當地仲裁委管轄。顯然,按此規定對受傷害的勞動者來說,沒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
當然,勞動部后來有新的批復,《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復函》(勞部發〔1995〕209號)及《勞動部關于涉外勞動爭議管轄權問題的復函》中又確定:因履行勞動(工作)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也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勞動部的批復上升不到法律的地位,而且是不系統的規范,最高法院的解釋僅規定的是法院的管轄,對于勞動仲裁管轄并不能有效規范,加之勞動立法法規、部頒規章、地方法規、規章多且雜,導致了立法沖突。
鑒于這一現狀,筆者認為,應將上述幾種不同的管轄原則統一起來,確定由工資關系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選擇管轄的原則,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倪 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