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雙方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時如何確定管轄?(全文)

導讀:
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發現姜瑞的工資關系仍然在棉紡二廠,于是將案件移送到棉紡二廠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關于勞動爭議仲裁的級別管轄,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還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是交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本案中,在確定地域管轄時出現了特殊情況,即勞動爭議的雙方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那么勞動爭議的雙方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時如何確定管轄?(全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發現姜瑞的工資關系仍然在棉紡二廠,于是將案件移送到棉紡二廠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關于勞動爭議仲裁的級別管轄,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還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是交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本案中,在確定地域管轄時出現了特殊情況,即勞動爭議的雙方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關于勞動爭議的雙方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時如何確定管轄?(全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題提示】
勞動爭議的雙方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時如何確定管轄?
【案情】
貴州某紡織廠從國外引進了一套新型的織布生產設備,由于該廠的現有技術人員無法掌握這套設備的全部技術,為了不耽誤生產,紡織廠于是向該市棉紡二廠借調了一名技術人員姜瑞。由于只是暫時借調,因此姜瑞的工資關系等仍然保留在棉紡二廠。姜瑞在棉紡二廠期間,雖然對這項新技術掌握了一部分,但是仍不能完全掌握。于是,紡織廠花費19萬元將姜瑞送到國外培訓。姜瑞回國后,紡織廠在他的指導下很快解決了技術難關,取得了很好的經濟效益。2002年11月,上海一家紡織企業通過獵頭公司決定出高薪將姜瑞挖走。姜瑞經不住誘惑,決定離開紡織廠。紡織廠認為自己花費了19萬元供姜瑞培訓,不同意其離開,結果姜瑞自行去了上海。紡織廠遂向工廠所在地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發現姜瑞的工資關系仍然在棉紡二廠,于是將案件移送到棉紡二廠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
【案例分析】
正確確定具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勞動爭議的前提條件。但是在現實中,由于種種原因,當事人往往不能正確選擇真正具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2章的規定,我國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地域管轄,也叫橫向管轄,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的組織系統內,從橫向上確定同級仲裁機關之間受理仲裁案件的權限和分工。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實行的是屬地管轄原則,即勞動爭議發生在哪個地區,就由哪個地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級別管轄,也稱縱向管轄,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的組織系統內,從縱向確定上下級仲裁機關受理仲裁案件的權限劃分。關于勞動爭議仲裁的級別管轄,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還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是交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3)移送管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受理了勞動爭議案件后,發現該案件不屬于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從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
(4)指定管轄,是指由于轄區不明或者其他原因而導致兩個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發生爭議時,由他們的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下級某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管轄。
本案中,在確定地域管轄時出現了特殊情況,即勞動爭議的雙方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本案應當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根據該法的規定,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就不是棉紡二廠所在的仲裁委員會,而是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貴州當地的仲裁委員會。
【律師提示】
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社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法律依據】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7、2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