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導讀: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條件之一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勞動爭議 的基本原則,即調解原則 ;及時處理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當事人 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這是處理勞動爭議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那么勞動爭議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條件之一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勞動爭議 的基本原則,即調解原則 ;及時處理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當事人 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這是處理勞動爭議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關于勞動爭議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勞動爭議的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2、對于仲裁的結果,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
若員工起訴,那么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業起訴,那么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雙方都起訴,那么從便于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
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
因此,在法律上,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地可以與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地不一致,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條件之一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
一般來說,仲裁裁決書在這方面的裁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不服裁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另一種是“不服裁決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訴”。
如果裁決書已經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那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訴;如果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管轄權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條件之二是勞動者沒有對仲裁裁決提起起訴,若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起訴的話,那么就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起勞動爭議訴訟。
1、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并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并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3、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勞動爭議 的基本原則,即調解原則 ;及時處理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當事人 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這是處理勞動爭議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下面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請看下文。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所規定的訴訟程序,遵循司法審判 中的一般訴訟原則,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回避原則;著重調解 的原則等。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要以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此外,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還應體現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此外,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還應體現與有關單位密切配合的原則。
勞動行政機關是國家管理勞動工作的專門部門,了解和熟悉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另外,工會等有關部門都從事企業生產、安全、工資福利、等各項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情況也比較熟悉;特別是勞動爭議仲裁 機關,是代表國家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直接受理和負責處理各種勞動爭議案件,對爭議的原因、過程等情況比較了解,且有一定的辦案經驗。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多向這些部門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