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有幾種

導讀:
如果不該移送的進行移送或受移送的法院無管轄權,可以提出意見,報請與移送法院共同的上一級法院,由其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那么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有幾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不該移送的進行移送或受移送的法院無管轄權,可以提出意見,報請與移送法院共同的上一級法院,由其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有幾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級別管轄:第一審勞動爭議案件一律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不服,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人民法院起訴的,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3、移送管轄,指人民法院將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給其他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不該移送的進行移送或受移送的法院無管轄權,可以提出意見,報請與移送法院共同的上一級法院,由其指定管轄。
4、指定管轄,指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交由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