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訟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如果不該移送的進行移送或受移送的法院無管轄權,可以提出意見,報請與移送法院共同的上一級法院,由其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以上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勞動爭議訴訟管轄的相關內容。若您有其他疑問,可以登錄官網免費咨詢律師,我們將為您解答困難。那么勞動爭議訴訟管轄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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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別管轄
第一審勞動爭議案件一律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地域管轄
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不服,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人民法院起訴的,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三、移送管轄
指人民法院將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給其他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不該移送的進行移送或受移送的法院無管轄權,可以提出意見,報請與移送法院共同的上一級法院,由其指定管轄。
四、指定管轄
指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交由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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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