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訟管轄權的規定_勞動爭議是否可以約定管轄

導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案例,A公司是在注冊的一家銷售公司在全國各地有很多分公司。2009年2月李某因銷售提成與A公司引起爭議在協商不成的情形下李某將A公司申訴到成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A公司不服向該仲裁委員會提出管轄異議認為依據雙方的約定雙方的勞動爭議應當由北京市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管轄而不應由成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而李某認為其工作地點在成都因此勞動爭議應當在成都審理。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在于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管轄權與勞動爭議的法定管轄權存在沖突。
一、勞動爭議是否可以約定管轄
1、勞動爭議不可以約定管轄。
2、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不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是什么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勞動爭議是否可以約定管轄
勞動爭議約定管轄是否有效
勞動爭議約定管轄是否有效
需要看具體情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由此可見勞動仲裁適用法定管轄但是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合同適用約定管轄優先那么勞動仲裁管轄約定不違背法律規定也可以適用約定仲裁管轄。
案例,
A公司是在注冊的一家銷售公司在全國各地有很多分公司。李某是A公司分公司的員工。時雙方約定引起勞動爭議時應當由A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由A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009年2月李某因銷售提成與A公司引起爭議在協商不成的情形下李某將A公司申訴到成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A公司不服向該仲裁委員會提出管轄異議認為依據雙方的約定雙方的勞動爭議應當由北京市有管轄權的仲裁委管轄而不應由成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而李某認為其工作地點在成都因此勞動爭議應當在成都審理。這是一起典型的關于勞動爭議管轄權的爭議該案的特點在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爭議管轄地與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地不一致。那么在這樣的情形下勞動爭議的管轄權應該是以履行地為準還是以約定為準?
律師解答,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的所在地對勞動爭議案件都有管轄權但是又遵循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為先的原則在履行地與所在地都有管轄權的情形下應當由履行地的仲裁委進行管轄這可以理解為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定管轄權。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在于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管轄權與勞動爭議的法定管轄權存在沖突。在約定管轄與法定管轄沖突的情形下實踐當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以約定管轄為準理由是勞動者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非常清楚勞動爭議的管轄方式。在雙方自愿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不違背法律法規就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勞動者就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來處理雙方的勞動爭議。另一種觀點認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勞動爭議管轄權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為準的原則那么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所在地為勞動爭議管轄地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應當認定為約定無效。
筆者認為如何看待勞動合同約定管轄地的法律效力應當予以以下分析,
首先該約定有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引起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轄并不違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因為依據該法規定用人單位所在地本身就具有管轄權。
其次該約定是否出于勞動者真實意愿的表示?雖然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中的條款也是由用人單位擬定的但簽訂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的不能證明勞動者是被欺騙或脅迫的。因此勞動合同約定以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管轄權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也沒有欺騙或脅迫的成分那么就應當認可勞動合同約定的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勞動合同中約定管轄權的應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地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也制訂了地方的法律法規那么如果有地方特別規定勞動爭議管轄權以履行地為準的應當遵從地方的規定。在地方沒有規定的情形下勞動爭議管轄應當以約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