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只能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

導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也規定,“ 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因此本案王某在不能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只有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確認,勞動行政部門才能作出是否屬于工傷的認定。那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只能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也規定,“ 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因此本案王某在不能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只有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確認,勞動行政部門才能作出是否屬于工傷的認定。關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只能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6年頒布實施《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時規定,勞動部門做出工傷認定時,應由勞動行政部門自行調查取證。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現實中,用人單位從交納社會保險、發生勞動事故后便于逃避責任等角度考慮,一般都不愿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受到傷害的勞動者想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非常困難。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也規定,“ 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因此本案王某在不能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只有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確認,勞動行政部門才能作出是否屬于工傷的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