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管轄地的法律規定

導讀: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8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那么勞動仲裁管轄地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地
1、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地是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發生勞動爭議的,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三、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地是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地有哪些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相關知識,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是指確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權限和范圍即各級或同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在職權范圍上的具體分工。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受理和處理的權限就是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在我國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有地域管轄、移送管轄、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等。其中地域管轄是最為基本的管轄。
地域管轄也叫地區管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按空間或地域確定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它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別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就是按照當事人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特別地域管轄是以勞動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所在地作為標準而進行的劃分。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8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特別地域管轄主要適用于鐵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區的企業和聯合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