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辦事處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哪兒管轄

導讀:
又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14條規定,“工資關系所在地”是指工資發放的單位所在地。此外,原勞動部1995年又發了209號文《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復函》明確的指出:根據方便的原則,對于職工與工資關系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的情況,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照“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合同簽定地或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由勞動合同的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那么駐外辦事處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哪兒管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又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14條規定,“工資關系所在地”是指工資發放的單位所在地。此外,原勞動部1995年又發了209號文《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復函》明確的指出:根據方便的原則,對于職工與工資關系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的情況,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照“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合同簽定地或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由勞動合同的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關于駐外辦事處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哪兒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又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14條規定,“工資關系所在地”是指工資發放的單位所在地。
此外,原勞動部1995年又發了209號文《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復函》明確的指出:根據方便的原則,對于職工與工資關系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的情況,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照“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合同簽定地或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由勞動合同的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