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一天假扣兩天錢 用人單位“霸王”規定不合法

導讀:
員工請假 休一天扣兩天工資今年7月,小陳被某餐飲公司聘用為廚師。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個月的試用合同,約定小陳在試用期的工資為2000元,試用期過后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十一”假期剛過,小陳請一周假回老家探親。11月初,因公司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小陳被迫辭職。《勞動法》第50條明文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一意孤行,小陳有訴諸法律的權利。同時徐律師提醒,在本案中,用人單位不與小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小陳可以索要雙倍工資的賠償。那么休一天假扣兩天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員工請假 休一天扣兩天工資今年7月,小陳被某餐飲公司聘用為廚師。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個月的試用合同,約定小陳在試用期的工資為2000元,試用期過后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十一”假期剛過,小陳請一周假回老家探親。11月初,因公司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小陳被迫辭職。《勞動法》第50條明文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一意孤行,小陳有訴諸法律的權利。同時徐律師提醒,在本案中,用人單位不與小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小陳可以索要雙倍工資的賠償。關于休一天假扣兩天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回老家探親請了7天假,這是領導批準的,可公司卻按請一天事假扣兩天工資扣發我的工資,還說這是公司的規定。這也太不合理了吧?”在某餐飲公司當廚師長的小陳向記者發泄心中的不滿。
員工請假 休一天扣兩天工資
今年7月,小陳被某餐飲公司聘用為廚師。 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個月的試用合同,約定小陳在試用期的工資為2000元,試用期過后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入職不到一個月,該公司的廚師長跳槽了。領導讓小陳接任廚師長,工資調到每月3000元。小陳當上廚師長后,管理工作做得很出色,菜品更是色香味俱全,所以來這里就餐的顧客越來越多,領導很滿意。
“十一”假期剛過,小陳請一周假回老家探親。回來后,小陳多次找公司申請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公司總是推托。11月初,因公司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小陳被迫辭職。在結算工資時,小陳發現自己10月份工資被扣了1400元,財務說他請了7天事假,公司規定休事假按每天扣100元,但是,歇一天要扣兩天的工資。小陳感到無法理解,可公司告知,餐飲服務行業比較特殊,所以在公司規章制度里特別注明了這一點。
小陳很困惑,不知道法律對職工請事假扣工資是怎么規定的,難道用人單位想怎么扣錢就怎么扣錢嗎?
律師:不能想怎么扣就怎么扣
帶著小陳的疑問,記者采訪了北京市豐臺區工會調解中心、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徐嚴嚴。徐律師說,對于員工請事假怎么計算工資,我國法律法規都沒有詳細的規定,具體到個案,應該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約定。但是無論公司規章制度還是勞動合同約定,都不能逾越法律的強制性和原則性規定。
《勞動法》第50條明文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本案中,用人單位以公司規定為由,休一天扣發兩天工資,就等于說休一天事假,員工就有一天工作是白干而沒有報酬的,這與我國按勞取酬的基本薪酬制度相違背,也直接違反了法律不能克扣勞動者工資的強制性規定。況且,請事假不能作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懲罰性事由,單位沒有懲罰員工的權利。因此,請一天事假扣發兩天工資的規定是違法的。
對于事假,北京市政府頒布的《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也就是說,法律最多允許扣除事假期間勞動者沒有工作的工資,而不能多扣。即,用人單位最多可以扣除小陳7天事假的日工資,而絕對不是用人單位想怎么扣就怎么扣。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一意孤行,小陳有訴諸法律的權利。
同時徐律師提醒,在本案中,用人單位不與小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小陳可以索要雙倍工資的賠償。(午報記者王香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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