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券不找零”合法嗎

導讀:
”2006年5月7日,李某到本地一家商場購物時,獲得商場返還的4張面值20元的購物券。由于商場已在購物券背面聲明“本券不兌換現金亦不找零”,屬履行了告知義務,也表明贈與行為是附條件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商場給付購物券,是以消費者先行購買其商品為前提的,并非“無償”,只能算是對顧客的讓利。即商場沒有充分尊重、維護消費者的對等利益,實為 “霸王條款”。《合同法》第四十條已經明確指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再一方面,國務院曾發布通知,明令禁止印刷、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行為。那么“購物券不找零”合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5月7日,李某到本地一家商場購物時,獲得商場返還的4張面值20元的購物券。由于商場已在購物券背面聲明“本券不兌換現金亦不找零”,屬履行了告知義務,也表明贈與行為是附條件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商場給付購物券,是以消費者先行購買其商品為前提的,并非“無償”,只能算是對顧客的讓利。即商場沒有充分尊重、維護消費者的對等利益,實為 “霸王條款”。《合同法》第四十條已經明確指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再一方面,國務院曾發布通知,明令禁止印刷、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行為。關于“購物券不找零”合法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合同法》第四十條已經明確指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006年5月7日,李某到本地一家商場購物時,獲得商場返還的4張面值20元的購物券。李某用其中兩張購買了一份售價25元的物品,但商場卻拒絕找回15元錢。
事后,就商場應否找回15元錢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商場為促銷而舉辦購物返券活動,李某自愿參加是對該項活動所設定事由的認可,雙方均應按返券規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由于商場已在購物券背面聲明“本券不兌換現金亦不找零”,屬履行了告知義務,也表明贈與行為是附條件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即商場可以不找回15元錢。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商場應找回15元錢。因為購物券不是贈品,其“本券不兌換現金亦不找零”的聲明是格式合同,且為“霸王條款”, 當屬無效。具體是:
一方面,購物券并非贈品。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商場給付購物券,是以消費者先行購買其商品為前提的,并非“無償”,只能算是對顧客的讓利。同時,消費者支付了購買商品的價款,商家已經獲利,消費者持購物券購買商品,應當是買賣合同履行的后一階段;另一方面,購物券背面關于“本券不兌換現金亦不找零”的聲明屬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進行協商的條款。商場的聲明完全是其事先設定并沒有與消費者協商,且其目的在于排除消費者在此方面的主要權利。雖然消費者自愿參加了這項活動,但并等于消費者真正自愿接受該聲明。即商場沒有充分尊重、維護消費者的對等利益,實為 “霸王條款”。《合同法》第四十條已經明確指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再一方面,國務院曾發布通知,明令禁止印刷、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行為。也就是說,商場發行購物券的行為是違法的。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作者:興國法院曾育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