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為“陰陽合同”房產證仍合法有效

導讀:
事后嚴邦順認為,該合同違背了他本人的真實意愿,應為無效。遂訴至龍崗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認定《現售合同》無效。因此,他向龍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龍崗分局頒發(fā)的房產證。2008年4月9日,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對此行政案開庭審理,并于7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行政審查。據此,被告龍崗分局作出的轉移登記行為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合法,應當予以支持。綜上,原告要求撤銷原房地產證的理由于法無據,法院不予以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予以駁回,遂判決:駁回嚴邦順的訴訟請求。那么雖為“陰陽合同”房產證仍合法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后嚴邦順認為,該合同違背了他本人的真實意愿,應為無效。遂訴至龍崗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認定《現售合同》無效。因此,他向龍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龍崗分局頒發(fā)的房產證。2008年4月9日,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對此行政案開庭審理,并于7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行政審查。據此,被告龍崗分局作出的轉移登記行為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合法,應當予以支持。綜上,原告要求撤銷原房地產證的理由于法無據,法院不予以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予以駁回,遂判決:駁回嚴邦順的訴訟請求。關于雖為“陰陽合同”房產證仍合法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4月,嚴邦順與劉蘇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嚴邦順以15萬元的價格將其在布吉街道麗廷豪苑的一套房屋轉讓給劉蘇。而在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龍崗分局(下稱龍崗分局)簽訂《現售合同》時,為了避稅,交易金額卻寫成了11.9萬余元。事后嚴邦順認為,該合同違背了他本人的真實意愿,應為無效。遂訴至龍崗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認定《現售合同》無效。2007年11月25日,龍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認定《現售合同》無效。同年12月7日,嚴邦順又向龍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書稱,龍崗區(qū)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已認定《現售合同》是無效合同。而龍崗分局沒有盡到認真審查職責,就頒發(fā)了房產證。他曾經要求龍崗分局撤銷頒發(fā)給劉蘇的房產證,但龍崗分局拒不履行職權,屬于行政不作為。因此,他向龍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龍崗分局頒發(fā)的房產證。
2008年4月9日,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對此行政案開庭審理,并于7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行政審查。房地產證登記是房地產主管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對房地產權的設定、轉移、變更、終止等依法進行審查和登記,予以確認和證明的一種行政行為,該登記不創(chuàng)設權利義務,僅產生公示、公信效力。只要申請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提交的申請書和有關文件材料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登記機關就應當依法予以核準登記,頒發(fā)房地產權利證書或做備注記載。《深圳經濟特區(qū)房地產登記條例》規(guī)定,申請房地產登記,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請轉移登記,應當提交房地產權利證書、買賣合同書等相關文件。本案中,原告嚴邦順與第三人(劉蘇)買賣的意思真實,買賣標的物明確,申請真實自愿,文件材料齊全,權屬來源清楚。據此,被告龍崗分局作出的轉移登記行為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合法,應當予以支持。
本案涉及房地產雖然兩個合同載明的交易價格不符,減少了應繳的國家稅款,被龍崗區(qū)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認定為無效合同,但不能因此否定被告龍崗分局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因為雖然申請人雙方買賣的合意是登記的基礎,但房地產登記機關并不擁有對房地產權利變動合意效力的審查判斷權,也無權改變申請人雙方基于意思自治原則建立的買賣民事法律關系。尤其在申請人雙方蓄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要求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時查明當事人的真實交易價格也實屬勉為其難。原告和第三人在辦理涉案房產的過戶登記時,為了減少應繳稅費,將真實交易價格由15萬元改為119850元,原告本是非法獲利者,后來卻因房款給付和財產交付引發(fā)爭執(zhí)而以登記交易價格與實際成交價格不符為由要求撤銷買賣合同,本次又以此為由要求撤銷涉案房產證,原告的行為不利于誠信市場交易的培育,也不利于行政秩序的穩(wěn)定,法院不予鼓勵。原告和第三人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補交稅款。
綜上,原告要求撤銷原房地產證的理由于法無據,法院不予以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予以駁回,遂判決:駁回嚴邦順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