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簽“陰陽合同” 被處罰

導讀:
二手房交易中簽訂“陰陽合同”已是公開的秘密,成為業內熟知的“潛規則”。不久前,就有中介簽訂“陰陽合同”遭舉報后,被房管部門處罰。肖某礙于情面,最終予以同意。肖某表示陳某為減少交易稅費,提出修改成交價格,但并不影響李某收取200萬元房款。經調查,肖某及其任職的中介公司協助買家陳某虛報房屋成交價格。中介機構及經紀人員應當如實根據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辦理網簽手續,并提醒雙方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擅自變更網簽內容,不得慫恿、協助交易當事人簽訂報低樓價偷漏稅或報高樓價套取銀行資金的“陰陽合同”。那么中介簽“陰陽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手房交易中簽訂“陰陽合同”已是公開的秘密,成為業內熟知的“潛規則”。不久前,就有中介簽訂“陰陽合同”遭舉報后,被房管部門處罰。肖某礙于情面,最終予以同意。肖某表示陳某為減少交易稅費,提出修改成交價格,但并不影響李某收取200萬元房款。經調查,肖某及其任職的中介公司協助買家陳某虛報房屋成交價格。中介機構及經紀人員應當如實根據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辦理網簽手續,并提醒雙方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擅自變更網簽內容,不得慫恿、協助交易當事人簽訂報低樓價偷漏稅或報高樓價套取銀行資金的“陰陽合同”。關于中介簽“陰陽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手房交易中簽訂“陰陽合同”已是公開的秘密,成為業內熟知的“潛規則”。這種報低價避稅的方式,對買家和中介人員都有一定的風險。不久前,就有中介簽訂“陰陽合同”遭舉報后,被房管部門處罰。
案情回顧:
2015年8月20日,陳某欲改善居住環境,遂委托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朋友肖某尋找房源。在肖某幾番介紹下,陳某看中業主李某位于天河區的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了交易內容,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成交價格為200萬元,全部的交易稅費由陳某承擔,且《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下稱:網簽)由肖某任職的中介公司在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上制作。
事后,陳某為減少交易稅費,與肖某多次協商,將網簽上的成交價格修改為180萬元。肖某礙于情面,最終予以同意。在辦理遞件時,李某準備在網簽上簽名,發現成交價格被修改為180萬元,遂向肖某提出質疑。肖某表示陳某為減少交易稅費,提出修改成交價格,但并不影響李某收取200萬元房款。李某拒絕在網簽上簽名,并將肖某及其任職的中介公司擅自變更網簽內容的行為向房屋監管部門反映情況。
經調查,肖某及其任職的中介公司協助買家陳某虛報房屋成交價格。最終,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第37條及《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32條的規定,對肖某及該中介公司作出了相應的處罰。
負責人說理: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規則》第6條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認真查看存量房產權人提供的房屋資料,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如實、準確填寫房屋權屬情況、存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條件、存量房買賣當事人的協商結果等。”,以及第15條:“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后,經各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變更或者解除該合同的,應當簽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然后由簽訂合同的簽約服務點或者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網上交易系統辦理變更或者撤下該合同的手續。”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時,應當引導買賣雙方依法交易。本案中,肖某及其任職的中介公司在未經業主李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協助買家陳某變更網簽內容,以報低成交價格的方式企圖逃稅,最終受到處分。
協會法律咨詢服務中心提醒,以報低成交價格的方式逃稅,或者以報高成交價格的方式騙取貸款,不僅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而且涉嫌觸犯相關的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中介機構及經紀人員應當如實根據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辦理網簽手續,并提醒雙方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擅自變更網簽內容,不得慫恿、協助交易當事人簽訂報低樓價偷漏稅或報高樓價套取銀行資金的“陰陽合同”。若要變更或撤下網簽的,需買賣雙方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買賣雙方存在爭議的,應依據生效的裁決文書辦理相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