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小產房買賣合同效力解析

導讀:
日前新華社曝光了北京市昌平區鄭各莊村違規大量建設小產權房,單套“四合院”高達5000萬元的問題,引起有關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國土資源部再次重申:小產權房不合法,要試點清理,并責成相關部門查處“天價”小產權房。“水城御墅”項目沒有產權證,但卻在對外銷售,單套四合院起價2000萬元,最高為5000萬元,共有69套,目前通過會員制的模式已賣出20套左右,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2004年12月24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禁土地管理的決定》重申,“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那么“天價”小產房買賣合同效力解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日前新華社曝光了北京市昌平區鄭各莊村違規大量建設小產權房,單套“四合院”高達5000萬元的問題,引起有關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國土資源部再次重申:小產權房不合法,要試點清理,并責成相關部門查處“天價”小產權房。“水城御墅”項目沒有產權證,但卻在對外銷售,單套四合院起價2000萬元,最高為5000萬元,共有69套,目前通過會員制的模式已賣出20套左右,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2004年12月24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禁土地管理的決定》重申,“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關于“天價”小產房買賣合同效力解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日前新華社曝光了北京市昌平區鄭各莊村違規大量建設小產權房,單套“四合院”高達5000萬元的問題,引起有關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國土資源部再次重申:小產權房不合法,要試點清理,并責成相關部門查處“天價”小產權房。據悉北京市昌平區鄭各莊村,是小產權房集中地,當地不僅建設了80余棟小高層,還在建養老國際公寓,并衍生出“水城御墅”四合院這樣的高端住宅產品。“水城御墅”項目沒有產權證,但卻在對外銷售,單套四合院起價2000萬元,最高為5000萬元,共有69套,目前通過會員制的模式已賣出20套左右,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小產權房”是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銷售的商品住宅,不受法律保護;城鎮居民不可以購買“小產權房”;對“小產權房”違法用地不予確權登記發證。那么小產權房買賣有什么隱患?小產權房既然沒有登記發證,那么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呢?編輯帶您一起來了解一下。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小產權房合同的效力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例外的情況是:“如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過了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1999年5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就規定:“農村住宅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
2004年12月24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禁土地管理的決定》重申,“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2007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7)71號通知重申:“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村住宅和小產權房。”
合同無效說的理由有三:
其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及其它相關條款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有著嚴格的身份限制,即只有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才可以依法取得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且宅基地的分配制度實行一戶一宅制。同時,根據房地一體的原則,當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被轉讓,該土地的使用權也隨之一并被轉讓,如果允許農村房屋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將導致宅基地使用權享受主體的擴大化,不具備宅基地使用權資格的人反而成為了宅基地的直接使用者,這與《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顯然是矛盾的。該法第63條明也文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與非農業建設。”該禁止性規定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做了嚴格的限制,這樣看來,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在集體,使用權僅限于村民,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實質上是使用土地進行了非農建設,該種行為被法律所禁止,轉讓合同自始無效。[page]
其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屬于用益物權,而用益物權是一種不完整和受限制的所有權,其上所蓋房屋自也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權,故此,其流轉條件理應受到限制,不能簡單等同于其他具備完全所有權的財產。對于所有權不完整的財產,其轉讓合同的效力至少也是有待商榷,不能徑直認定其為有效。
其三,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筑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007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加強農業基礎設施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都明確表示: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無從獲得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的房產,其上利益難以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