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協議”可當買賣合同履行

導讀:
買賣雙方并未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僅簽訂了一份“購房協議”,其中較為詳細地約定了付款方式和交房時間。后來一方反悔,認為這只不過是一份居間協議,并不是正式的買賣合同,無需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筆者認為,這類詳盡的“購房協議”完全可當買賣合同履行。雙方產生爭議,并訴至法院。如雙方并未做出上述約定,而雙方已簽訂的協議書具備了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應視為買賣合同成立,并認定合同有效。雙方約定再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只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對買賣關系予以確認。當事人未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不影響原已成立的合同關系。那么“購房協議”可當買賣合同履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賣雙方并未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僅簽訂了一份“購房協議”,其中較為詳細地約定了付款方式和交房時間。后來一方反悔,認為這只不過是一份居間協議,并不是正式的買賣合同,無需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筆者認為,這類詳盡的“購房協議”完全可當買賣合同履行。雙方產生爭議,并訴至法院。如雙方并未做出上述約定,而雙方已簽訂的協議書具備了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應視為買賣合同成立,并認定合同有效。雙方約定再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只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對買賣關系予以確認。當事人未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不影響原已成立的合同關系。關于“購房協議”可當買賣合同履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賣雙方并未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僅簽訂了一份“購房協議”,其中較為詳細地約定了付款方式和交房時間。后來一方反悔,認為這只不過是一份居間協議,并不是正式的買賣合同,無需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按照高院的認定:雙方已簽訂的協議書具備了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應視為買賣合同成立,并認定合同有效。因此,筆者認為,這類詳盡的“購房協議”完全可當買賣合同履行。
如:李先生和劉先生于去年6月1日通過中介訂立了一份由三方簽署的《購房協議》,約定李先生以260萬元購買劉先生的一套房產,簽《購房協議》當日支付定金5萬元,6月10日前支付首付款20萬元(含5萬元定金),8月1日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買賣合同當日再支付房款30萬元,在簽買賣合同后60日內辦理過戶交易手續,辦理過戶交易手續當日交付房屋,剩余房款由李先生通過銀行貸款支付。此外,還約定如買賣雙方中任一方擅自終止協議,應向中介方支付總房價的2%的補償款。
合同簽訂后,李先生按約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但到簽訂買賣合同時,劉先生卻不愿意簽《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劉先生認為《購房協議》只是居間合同而不是買賣合同,因此僅同意返還已收房款及定金,而李先生則認為劉先生是看到房價上漲想毀約,盡管雙方沒有簽正式的買賣合同,但《購房協議》對每期房款的支付方式和金額,以及過戶和交房的時間都已明確約定,因此應當依據《購房協議》繼續完成交易。雙方產生爭議,并訴至法院。
■律師觀點:
買賣雙方簽訂的協議,不管名稱叫做《居間合同》還是《定金合同》或者《購房協議》,只要這些協議中具備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那么這些協議就是買賣合同而不僅僅是居間合同,可以認定雙方買賣關系成立。一方反悔時,另一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或者要求對方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上海市高院曾下發文件認為:《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是上海市工商局等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的示范文本,買賣雙方當事人可以采用、參照示范文本訂立買賣合同,買賣雙方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后,為辦理過戶手續之需要,大多約定雙方再需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對此,買賣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應根據雙方的合意情況,予以區別對待:如雙方明確以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為買賣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從其約定。如雙方并未做出上述約定,而雙方已簽訂的協議書具備了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應視為買賣合同成立,并認定合同有效。雙方約定再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只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對買賣關系予以確認。當事人未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不影響原已成立的合同關系。
因此,合同是什么性質不能僅僅看合同的名稱而是要看合同的具體內容,如果一份合同不僅包括買賣雙方與居間方的法律關系,還包括買賣雙方已確定的具體買賣條件,那么這份合同就是買賣合同和居間合同,具有兩個合同的內容和性質,而不能認為只能是一份居間合同。
就上述案件來看,買賣雙方及中介簽署的《購房協議》已經具備了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因此就是一份買賣合同,李先生作為守約方,可以要求劉先生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并要求劉先生賠償經濟損失(如房價上漲后的差價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