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挪用不能因“協議”而規避法律

導讀:
約定張某為該廠駐國內西北地區銷售員。張某因為挪用此款作自家養豬周轉,一時無力填補巨大“窟窿”,便書面承諾半年內償還該筆債務。今年7月中旬,廠方以張某買賣合同之債務糾紛為由,請求歸還此款并對其提供的房屋進行訴訟保全。理由是廠方銷售藥品給張某,張某再轉手銷售給第三人,是買賣法律關系,屬于合同之債,并對貨款回籠事宜,張某自愿將自家房產作擔保,故應該按照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屬于刑事挪用資金案件,應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不屬民事糾紛管轄范圍。那么資金挪用不能因“協議”而規避法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約定張某為該廠駐國內西北地區銷售員。張某因為挪用此款作自家養豬周轉,一時無力填補巨大“窟窿”,便書面承諾半年內償還該筆債務。今年7月中旬,廠方以張某買賣合同之債務糾紛為由,請求歸還此款并對其提供的房屋進行訴訟保全。理由是廠方銷售藥品給張某,張某再轉手銷售給第三人,是買賣法律關系,屬于合同之債,并對貨款回籠事宜,張某自愿將自家房產作擔保,故應該按照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屬于刑事挪用資金案件,應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不屬民事糾紛管轄范圍。關于資金挪用不能因“協議”而規避法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江西某制藥廠與張某于2006年4月份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張某為該廠駐國內西北地區銷售員。廠方為了保證資金(銷售現金)不被流失,特約定張某在合同生效之時,必須提供財產或相關有效證件作擔保,若發生資金回籠差額問題,便可作抵償。于是,張某便將自己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抵押在廠方。2008年元月,財務部門發現張某有11余萬元未回籠資金,便責令其迅速催討進賬,并通知張某不再開展銷售業務。張某因為挪用此款作自家養豬周轉,一時無力填補巨大“窟窿”,便書面承諾半年內償還該筆債務。今年7月中旬,廠方以張某買賣合同之債務糾紛為由,請求歸還此款并對其提供的房屋進行訴訟保全。對此案受理問題有不同意見。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按照買賣合同糾紛受理此案。理由是廠方銷售藥品給張某,張某再轉手銷售給第三人,是買賣法律關系,屬于合同之債,并對貨款回籠事宜,張某自愿將自家房產作擔保,故應該按照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屬于刑事挪用資金案件,應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不屬民事糾紛管轄范圍。
[管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可分析: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挪用資金罪客觀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 3 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 3 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挪用資金罪主觀上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并不企圖永久非法占有,而是準備用后歸還。
張某與廠方簽定勞動合同,自己已經屬于該企業的工作人員,作為銷售人員,自己收取貨款,將屬于企業的貨款不及時上繳單位財務,挪用此款作自家養豬周轉,且數額在十萬元之多,達到數額巨大的,均符合挪用資金罪犯罪特征,構成挪用資金罪。為此,應當提醒廠方向公安機關報案,依刑法而處置。
如果按第一種意見作民事法律關系調整,就是放縱犯罪,市場經濟秩序得不到有效的治理,此類經濟犯罪就會囂張、蔓延。微觀是損害個別企業的經濟益,宏觀是阻礙、破壞國家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無論是國家企業、集體企業、集團企業還是私營(個體、合伙等)企業都必須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既要維護自己局部利益,更重要的是維護全社會共同利益,這也是新刑法對此類犯罪作新規定的目的所在。
作者:九江縣人民法院 曹茂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