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簽訂的三道“防線”

導讀:
在同一企業中保密合同簽訂的廣泛性。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里關鍵之處在“不為公眾知悉”,如一般操作工崗位的職工,談不上掌握有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在雙方協商簽訂保密合同時,任由企業約定,不能據理力爭,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最終造成被動局面。最后,簽訂保密合同后,應當經勞動行政部門鑒證。二是保密合同應按平等協商,合情合理的原則進行。不超過六個月,采取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的脫密措施。那么保密協議簽訂的三道“防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同一企業中保密合同簽訂的廣泛性。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里關鍵之處在“不為公眾知悉”,如一般操作工崗位的職工,談不上掌握有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在雙方協商簽訂保密合同時,任由企業約定,不能據理力爭,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最終造成被動局面。最后,簽訂保密合同后,應當經勞動行政部門鑒證。二是保密合同應按平等協商,合情合理的原則進行。不超過六個月,采取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的脫密措施。關于保密協議簽訂的三道“防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些企業對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采用簽訂保密合同的方式,有效地維護了企業的自身利益和市場競爭的有序進行。但是,在勞動關系雙方簽訂保密合同過程中也存在不可忽視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 雙方約定顯失公平。即只要求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和義務,而無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這種約定在現實中并不鮮見。
經濟補償明顯不合理。一些保密合同中雖然約定了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負有競業限制的義務,也約定了用人單位同意每年給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但補償標準明顯偏低,有的企業給職工補償只有每年50元、100元等。雖然國家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的補償比例規定,但這種約定很顯然對職工是不公平的,也不合理。
在同一企業中保密合同簽訂的廣泛性。一些企業上至副總,下至一般員工統統需要簽訂保密合同,使保密合同成為了企業約束職工自主擇業的工具。同時,這種做法最終也導致了失去保密合同的嚴肅性。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單位沒有真正理解什么是商業秘密。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里關鍵之處在“不為公眾知悉”,如一般操作工崗位的職工,談不上掌握有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此外用人單位還存在只要權利,不承擔義務的觀念。由于目前勞動力供大于求,一些用人單位抓住職工就業難的心理,迫使職工簽訂顯失公平的保密合同。另一方面是職工法律意識淡薄。在雙方協商簽訂保密合同時,任由企業約定,不能據理力爭,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最終造成被動局面。
如何規范勞動關系雙方簽訂《保密合同》,應該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規范簽訂制度,依法簽訂企業內部的《保密合同》。首先應明確簽訂保密合同的人員范圍。簽訂保密合同的人員應該是企業內部擔任重要工作崗位的職工,如高級管理人員、從事企業內部產品開發的技術人員和企業中的銷售人員,對一般的操作工無需簽訂保密合同。其次要強調合同內容的完備性。對于本企業商業秘密的范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類型、違約責任等條款都必須有明確的規定。最后,簽訂保密合同后,應當經勞動行政部門鑒證。
二是保密合同應按平等協商,合情合理的原則進行。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簽訂保密合同的形式,要求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過三年遵守競業禁止的約定,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也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定期限?不超過六個月,采取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的脫密措施。
在職工遵守競業禁止約定期間,用人單位應支付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這不僅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和保密合同生效的必備前提,而且補償的額度也應合情合理。用人單位應根據職工在崗工資待遇、商業秘密能給企業帶來的利益的多少,按比例靈活確定。但用人單位支付職工的經濟補償每月不能低于當地最低生活費的標準。
三是職工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作為需簽訂保密合同的職工,應認真閱讀保密合同的條款,對不平等條款應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不仔細審閱,盲目簽訂,必然承擔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