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香火”的協議是否有效

導讀:
李某兒媳呂某當時已懷有6個月的身孕,雖其一再保證會把孩子生下來,但李某為續香火,擔心兒媳呂某口說無憑,遂與呂某簽訂一份“協議”,約定呂某必須將生下孩子,否則,必須賠償李某3萬元。”《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也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對這種生育權利,婦女可以隨時行使,且不受他人限制。也就是說,李某與呂某之間簽訂的“協議”,己因違反了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同時,呂某此后實施人流,既是對其生育權的依法行使,也是其被“協議”剝奪的生育權的“回歸”行為,包括李某在內的他人均無權干涉。那么荒唐“香火”的協議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兒媳呂某當時已懷有6個月的身孕,雖其一再保證會把孩子生下來,但李某為續香火,擔心兒媳呂某口說無憑,遂與呂某簽訂一份“協議”,約定呂某必須將生下孩子,否則,必須賠償李某3萬元。”《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也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對這種生育權利,婦女可以隨時行使,且不受他人限制。也就是說,李某與呂某之間簽訂的“協議”,己因違反了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同時,呂某此后實施人流,既是對其生育權的依法行使,也是其被“協議”剝奪的生育權的“回歸”行為,包括李某在內的他人均無權干涉。關于荒唐“香火”的協議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李某之子于2008年3月5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李某兒媳呂某當時已懷有6個月的身孕,雖其一再保證會把孩子生下來,但李某為續香火,擔心兒媳呂某口說無憑,遂與呂某簽訂一份“協議”,約定呂某必須將生下孩子,否則,必須賠償李某3萬元。一個月后,呂某從自己日后工作、學習、生活考慮,悄悄到醫院做了人流。
【分歧】
就李某與呂某之間不續“香火”則賠償3萬的協議是否有效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有效。理由是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損害他人利益,李某有權請求呂某賠償。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協議無效。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盡管協議的簽訂是出于雙方自愿,但其內容已違反了法律規定,從開始時起,就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婦女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也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對這種生育權利,婦女可以隨時行使,且不受他人限制。李某與呂某要求將孩子生下來,否則賠償3萬元的約定,表面看來是雙方自愿,但實際上是侵犯了呂某在生育上的自由權,使得呂某的自由生育權,變成了必須生育,不生育的自由被剝奪,即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對這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己作了明確規定,即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無效。也就是說,李某與呂某之間簽訂的“協議”,己因違反了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既然無效,也就不存在違約,更談不上依約賠償。同時,呂某此后實施人流,既是對其生育權的依法行使,也是其被“協議”剝奪的生育權的“回歸”行為,包括李某在內的他人均無權干涉。
作者:興國縣人民法院 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