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虛報購價是否屬于“欺詐”

導讀:
”[案情]唐某經(jīng)朋友介紹,與謝某達成了商品房轉讓協(xié)議。第一種意見認為,唐某不應要求謝某返還所謂“多賺的”款項。”要求謝某雙倍賠償其因欺詐行為而受到的5000元損失。”《合同法》第6條規(guī)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請求法院對合同價款予以變更,在總價款中剔除謝某多出的報價5000元。那么轉讓虛報購價是否屬于“欺詐”。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唐某經(jīng)朋友介紹,與謝某達成了商品房轉讓協(xié)議。第一種意見認為,唐某不應要求謝某返還所謂“多賺的”款項。”要求謝某雙倍賠償其因欺詐行為而受到的5000元損失。”《合同法》第6條規(guī)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請求法院對合同價款予以變更,在總價款中剔除謝某多出的報價5000元。關于轉讓虛報購價是否屬于“欺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合同法》第42條還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案情]唐某經(jīng)朋友介紹,與謝某達成了商品房轉讓協(xié)議。其間,謝某許諾:“我這套三室二廳的商品房如若轉賣,至少可以賺2萬元,考慮到你是朋友介紹的,我就只賺你8000元,我購進時花了8萬元,咱們8.8萬元成交。”事后,唐某從開發(fā)商處得知,謝某這套商品房當初只花了7.5萬元,而不是8萬元。唐某遂以此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謝某雙倍返還因欺詐而多收的房屋轉讓價款5000元,即1000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唐某不應要求謝某返還所謂“多賺的”款項。理由是,謝某與唐某之間的房屋轉讓純屬自愿協(xié)商的,雙方既已自愿達成了交易,不應再有任何反悔,何況,謝某的商品房當時按市場行情,的確可以賣8.8萬元左右,謝某開價8.8萬元,并未對唐某的利益構成任何損害,并不能認定謝某有欺詐的目的和動機。
第二種意見認為,謝某應當雙倍賠償多收唐某的5000元,即10000元。理由是,謝某在房屋協(xié)議作價的過程中既然使用了欺詐手段,唐某作為消費者,依據(jù)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之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要求謝某雙倍賠償其因欺詐行為而受到的5000元損失。
第三種意見認為,謝某應該返還唐某多收的5000元,但不應雙倍返還。理由是,謝某的商品房當時即使值8.8萬元,但其既已聲明只賺8000元,就應認為其已自愿放棄了與市場價格差額部分的可期望利益,謝某以欺詐手段實際多收唐某的5000元,違背了誠信原則,屬不當?shù)美瑧斎鐢?shù)返還唐某。
筆者認為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是,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6條規(guī)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同時,《合同法》第42條還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謝某蓄意多報自己購買價的行為屬于明顯的提供虛假情況的行為,違背了前述法律條款的具體規(guī)定,應當認定其多出7.5萬元部分的報價無效,唐某可以根據(jù)《合同法》第54條第2款之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請求法院對合同價款予以變更,在總價款中剔除謝某多出的報價5000元。
鑒于謝某本身屬于從開發(fā)商手中購房的消費者,其法律地位不能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guī)定的經(jīng)營者劃等號,故此本案不能套用該法第49條的雙倍賠償?shù)囊?guī)定。
作者:贛縣法院 吳昌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