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內容及方法是否屬于商業秘密

導讀:
為了保護學校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大連沙河口蓋倫啟蒙教育培訓中心在大連市教育界首家實施了“競業避止”制度,所聘用的教師,必須與校方簽訂一份《競業避止協議書》。蓋倫中心發現后,以馬某違反《競業避止協議書》約定、損害蓋倫中心利益為由,訴之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馬某支付違約金5萬元,并承擔訴訟費。本案的關鍵在于“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可不可能成為商業秘密,而解決這個問題的前提則是,學校是不是一個商業主體,是不是一個營利性機構。在前述案例中,考量競業禁止約定是否有效在于相關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特殊屬性。那么教學內容及方法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了保護學校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大連沙河口蓋倫啟蒙教育培訓中心在大連市教育界首家實施了“競業避止”制度,所聘用的教師,必須與校方簽訂一份《競業避止協議書》。蓋倫中心發現后,以馬某違反《競業避止協議書》約定、損害蓋倫中心利益為由,訴之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馬某支付違約金5萬元,并承擔訴訟費。本案的關鍵在于“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可不可能成為商業秘密,而解決這個問題的前提則是,學校是不是一個商業主體,是不是一個營利性機構。在前述案例中,考量競業禁止約定是否有效在于相關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特殊屬性。關于教學內容及方法是否屬于商業秘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了保護學校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大連沙河口蓋倫啟蒙教育培訓中心(簡稱蓋倫中心)在大連市教育界首家實施了“競業避止”制度,所聘用的教師,必須與校方簽訂一份《競業避止協議書》。協議約定:聘用教師在任職期間或離開后三年內不得在國內少兒教育領域從事任何與蓋倫中心相同或相類似的職業,不得到與蓋倫中心從事同類業務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如違反約定,承擔5萬元違約金。作為補償,校方每月要向簽約的教師發放“競業避止”補償金600元。2000年11月馬某與蓋倫中心簽訂競業避止協議書。合同期滿后,馬某另謀職業,到大連某教育培訓學校從事少兒英語教育。蓋倫中心發現后,以馬某違反《競業避止協議書》約定、損害蓋倫中心利益為由,訴之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馬某支付違約金5萬元,并承擔訴訟費。
本案的關鍵在于“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可不可能成為商業秘密,而解決這個問題的前提則是,學校是不是一個商業主體,是不是一個營利性機構。同時,商業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與權衡亦值得思考。
一般認為,一個合格的競業禁止合同應具備競業禁止主體約定、競業禁止時間約定和合理補償約定這三個要素。從競業禁止的對象看,應當主要針對五類關鍵崗位員工,即高層管理者、技術研發人員、高級營銷人員、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重要信息員。從限制時間上看,基本上都不超過三年的時間;但在某些特殊的行業或者領域,也有比較短或者非常長直至終身競業禁止的約定,前者如在高新技術領域,后者如可口可樂公司可以與掌握可樂配方的勞動者簽訂這種合同。從合理補償的約定看,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合理補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基本要件。但是目前我國對于合理補償的標準尚無明確的規定。
根據美國學者及法院判決的一般看法,這類競業禁止契約的效力必須要符合下列條件:①當事人明確的意思表示。避免雇主過分強勢而在雇傭期間迫使受雇者簽訂這類契約,以作為受雇者繼續留用的條件;②雇主的合法經營利益。雇主的營業秘密及機密業務資訊的保障,是競業禁止中最重要的合法依據;③競業禁止契約的合理性。最主要的是雇主所加諸的各項限制是否合理。美國聯邦及各州的相關判決為數甚多,其中大部分集中在這些受雇者為了所從事行業的確切本質及這類限制的地理區域范圍等。然而,要特別注意的是,有關公共利益的因素考慮,也經常成為這類訴訟的主要來源。例如在 APAC& nbspTeleservices v. McRae一案中,聯邦地方法院即曾強調培養受雇者在市場中兩位競爭者間的流動所涉及的公益性質;④補償制度。[page]
可見,國外對于競業禁止協議的審查非常嚴格。除了將商業秘密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的前提條件外,還考慮到競業禁止協議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當一個競業禁止協議符合其他所有條件,但卻違背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時,這個競業禁止協議也應當歸于無效。相比之下,我國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雖然主流的觀點已經注意到商業秘密的存在是競業禁止的前提條件,卻很少提及競業禁止與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事實上,在對競業禁止協議效力的認定上,各國的思路基本是一致的,即主要從兩個方面予以考慮:從雇主的角度來說,必須有需要保護的正當利益并在合理的范圍內;從雇員方面來說,不得危及生存權、自由擇業等公共政策。換言之,競業禁止的效力認定必須權衡企業和雇主的利益、職工或者雇員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在前述案例中,考量競業禁止約定是否有效在于相關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特殊屬性。公共性和公共利益是基礎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最重要的功能和目標。雖然前一段時間,對于教育產業化的呼聲甚囂塵上,但反對之聲也從未間斷,最近教育部權威人士明確表態,中國政府從來沒有把教育產業化作為政策。就是在國外,教育事業,尤其是基礎教育事業也都是作為公益事業來看待并保護的。蓋倫中心可能是一所私立學校,為了保障它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實質上是為了保障它的最大化的商業利益,才產生了簽訂所謂“競業避止”的有關約定。但如果蓋倫中心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確實有效,卻不能得到普及的話,會使更多的學生無法得到這些帶來的好處。如果一種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能夠使學生的學習水平得到普遍的提高,而該種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卻被某個人或者某個機構所壟斷,這對教育公共利益的拓展沒有任何積極意義。
本案所涉及的問題還在于,我們不僅應注意到當事人雙方協議的內容,更要重視協議背后關涉到的社會公共利益。雖然私立學校的名稱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它營利的目的,但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旨卻必須要求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不能將其認定為一個商業主體。即使蓋倫中心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確實能對教學活動產生良好的作用,可能為其帶來相應的經濟利益,但法院在處理時也必須認定其無權壟斷這些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必須對一些現實存在的利益加以必要的限制。因此,我們有理由認為,蓋倫中心即使是一所私立學校,它也不可能對“少兒教育領域”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享有任何商業秘密的權利,即使將競業禁止的條件擴張到“可保護利益”的更寬泛的范疇,這種“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亦不應當是“可保護利益”,當然就更不能限制其教師離職后繼續從事相同的教育活動,相應的“競業避止”協議應該是無效的。[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