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二奶”的房產能索回嗎?

導讀:
8月20日,在計生部門的主持下,郭某與丁某達成協議,約定解除雙方的非法同居關系,郭某將住房贈于丁某,丁某實施引產手術。2002年,郭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丁某遷出所住房屋。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持有房屋的產權證,該房應屬郭某夫妻的共同財產,其夫婦要求丁某遷出房屋的訴求依法應予支持,據此判決支持郭某夫婦的訴訟請求。郭某贈房行為是否有效及丁某對該住房應否返還。郭某未經妻子同意,擅自將房產贈予丁某,事后又未經妻子追認。受贈人丁某取得該房產并不符合89條但書之規定,郭某贈房行為應認定無效,丁某應將該房返還郭某夫婦。那么贈與“二奶”的房產能索回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8月20日,在計生部門的主持下,郭某與丁某達成協議,約定解除雙方的非法同居關系,郭某將住房贈于丁某,丁某實施引產手術。2002年,郭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丁某遷出所住房屋。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持有房屋的產權證,該房應屬郭某夫妻的共同財產,其夫婦要求丁某遷出房屋的訴求依法應予支持,據此判決支持郭某夫婦的訴訟請求。郭某贈房行為是否有效及丁某對該住房應否返還。郭某未經妻子同意,擅自將房產贈予丁某,事后又未經妻子追認。受贈人丁某取得該房產并不符合89條但書之規定,郭某贈房行為應認定無效,丁某應將該房返還郭某夫婦。關于贈與“二奶”的房產能索回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贈與“二奶”的房產能索回嗎?
時間:2004-4-520:09:11來源:南通市中級法院作者:任智峰
郭某、成某于1981年12月1日登記結婚,1992年,郭某與丁某產生曖昧關系,1999年7月,郭某通過個人貸款購得住房一套,開始與丁某同居。2001年8月,丁某計劃外懷孕,當地計生辦找到郭、丁二人,要求丁某引產。丁某提出引產可以,但要求解決與郭某之間的非法同居關系,另外要求郭某給予補償。8月20日,在計生部門的主持下,郭某與丁某達成協議,約定解除雙方的非法同居關系,郭某將住房贈于丁某,丁某實施引產手術。后丁某引產,而郭某于11月13日持購房單據領取了房屋的產權證,產權人為郭某。2002年,郭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丁某遷出所住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持有房屋的產權證,該房應屬郭某夫妻的共同財產,其夫婦要求丁某遷出房屋的訴求依法應予支持,據此判決支持郭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爭議之處為?郭某贈房行為是否有效及丁某對該住房應否返還。
首先,根據《合同法》第185條之規定,贈與合同應為諾成性合同,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予受贈人,受贈人作出接受意思表示時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不動產的登記過戶手續應為合同履行內容,而非成立或生效要件。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撤銷贈與。本案中,郭某若贈與的是其個人合法房產,其作出贈與承諾后,未協助丁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反而以自己名義辦理了產權證,并要求丁某遷出住房,應視為郭某撤銷了贈與合同,丁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其次,郭某與丁某在協議中約定,解除雙方非法同居關系,丁某引產,郭某將房產贈予丁某。根據《合同法》第190條之規定,該合同應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丁某義務履行,郭某能否撤銷贈與﹖法院認為,郭、丁二人非法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保護,丁某計劃外懷孕亦違反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這種義務性條款系無效約定。根據《合同法》第186條,郭某撤銷贈房的行為是有效的。
最后,房產系郭某個人貸款所買,但貸款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且現在又是郭某夫婦二人要求丁某遷出住房,該房產應認定為郭某夫妻共同財產。郭某未經妻子同意,擅自將房產贈予丁某,事后又未經妻子追認。根據《民通意見》第89條之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除外。受贈人丁某取得該房產并不符合89條但書之規定,郭某贈房行為應認定無效,丁某應將該房返還郭某夫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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