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可以主張丈夫贈與“二奶”房產贈與合同無效

導讀:
周某蘭開始與丈夫黃某銘進行攤牌:要么放棄“二奶”和收回房產,要么離婚。因此作出了“駁回原告黃某銘、周某蘭的訴訟請求”的判決。遂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認定黃某銘對韋某芳的房產贈與合同無效,判令韋某芳退還房子給黃某銘、周某蘭。”本案房產的贈與,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黃某銘應當與周某蘭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在沒有證據證明贈與是夫妻雙方合意的情況下,因為黃某銘將財產贈給“二奶”,因此我們不能將黃某銘的贈與視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行為。那么妻子可以主張丈夫贈與“二奶”房產贈與合同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周某蘭開始與丈夫黃某銘進行攤牌:要么放棄“二奶”和收回房產,要么離婚。因此作出了“駁回原告黃某銘、周某蘭的訴訟請求”的判決。遂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認定黃某銘對韋某芳的房產贈與合同無效,判令韋某芳退還房子給黃某銘、周某蘭。”本案房產的贈與,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黃某銘應當與周某蘭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在沒有證據證明贈與是夫妻雙方合意的情況下,因為黃某銘將財產贈給“二奶”,因此我們不能將黃某銘的贈與視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行為。關于妻子可以主張丈夫贈與“二奶”房產贈與合同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及審判】
2007年,從玉林來河池市經商的黃某銘,認識了年輕貌美的韋某芳。由于每個月都要來河池辦理業務并停留10天左右,雖然在玉林的家里有溫柔賢惠的妻子周某蘭和一個可愛的兒子,但難耐寂寞的黃某銘還是將韋某芳包為“二奶”供養起來。為了與“二奶”的生活過得更舒適和方便,黃某銘買下了一套價值24萬的房產贈送給韋某芳并將產權登記在韋某芳名下,二人也得以在此共享溫柔。2008年,從黃某銘的朋友口中得到黃某銘在河池市“包二奶”的信息后,周某蘭瞞著丈夫黃某銘,進行了隱蔽的調查,了解到黃某銘“包二奶”韋某芳并贈送給其一套房子的事實。周某蘭開始與丈夫黃某銘進行攤牌:要么放棄“二奶”和收回房產,要么離婚。在婚外情與婚姻中,黃某銘選擇了溫柔賢惠的妻子和幸福的家庭。但是,韋某芳說什么也不肯將房子交還給黃某銘,并認為,根據物權登記,房子的產權應該歸自己所有。黃某銘由于對韋某芳也是余情未了,也沒有強硬要求韋某芳退出房屋。但周某蘭可不干了,在強硬要求韋某芳退還房子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確認黃某銘對韋某芳的房屋贈與合同無效,判令韋某芳退還房子給黃某銘和周某蘭。
一審法院認為,贈與房子是黃某銘自己處分自己權益的真實自愿的民事行為,在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黃某銘的贈與是有效的;在沒有證據證明有欺詐、脅迫行為導致贈與行為的發生的情況下,贈與的房產證登記上的所有權人是韋某芳,黃某銘贈與韋某芳房產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作出了“駁回原告黃某銘、周某蘭的訴訟請求”的判決。黃某銘、周某蘭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河池市中級法院認為,雖然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是韋某芳,但有證據證明該房產是黃某銘所贈與。因為黃某銘與周某蘭沒有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所以黃某銘所贈與韋某芳的房產,在贈與前屬于黃某銘與周某蘭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的決定,夫妻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在沒有取得妻子周某蘭同意(也不可能取得周某蘭的同意)的情況下,黃某銘對價值24萬元的房產是沒有處分權的,但黃某銘卻擅自單獨贈與給別人,損害了周某蘭的合法財產所有權,根據《合同法》第51條和第52條第(二)項、《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該贈與合同應當是無效的,周某蘭有權追回該房產。遂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認定黃某銘對韋某芳的房產贈與合同無效,判令韋某芳退還房子給黃某銘、周某蘭。
【法理分析】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房產的贈與,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黃某銘應當與周某蘭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在沒有證據證明贈與是夫妻雙方合意的情況下,因為黃某銘將財產贈給“二奶”,因此我們不能將黃某銘的贈與視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行為。那么,在贈與行為中,就有韋某芳與黃某銘惡意串通,隱瞞周某蘭而損害周某蘭利益的因素在里面,有《合同法》第52條第(二)項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無效情形;另外,需要夫妻雙方做主處理的財產,黃某銘單獨贈與他人,也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1條規定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的法理原則和《物權法》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的規定,本案的房產贈與合同是無效的,韋某芳應當將訟爭房產退還給黃某銘、周某蘭。二審法院的改判是依法得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