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將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贈予二奶,妻子如何維權?

導讀:
”事后,雙方產生矛盾,汪某遂訴至某區法院請求歸還上述款項。在訴訟過程中,汪某之妻蔣某以此18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汪某未經其同意擅自處理侵犯了其財產共有權為由要求參加訴訟,但法院未予準許。但合同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且造成無效的責任顯然在汪某,汪某不具有合同的解除權,因此,該贈與合同依法有效。對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在該財產未分割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同意。在本案中,汪某將18萬元贈與唐某,顯然未征得蔣某的同意,因此汪某侵犯了蔣某享有的共同共有財產所有權,是一種侵權的民事法律關系。那么丈夫擅自將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贈予二奶,妻子如何維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后,雙方產生矛盾,汪某遂訴至某區法院請求歸還上述款項。在訴訟過程中,汪某之妻蔣某以此18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汪某未經其同意擅自處理侵犯了其財產共有權為由要求參加訴訟,但法院未予準許。但合同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且造成無效的責任顯然在汪某,汪某不具有合同的解除權,因此,該贈與合同依法有效。對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在該財產未分割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同意。在本案中,汪某將18萬元贈與唐某,顯然未征得蔣某的同意,因此汪某侵犯了蔣某享有的共同共有財產所有權,是一種侵權的民事法律關系。關于丈夫擅自將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贈予二奶,妻子如何維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丈夫擅自將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贈予二奶,妻子如何維權?
基本案情:
1997年2至3月間,汪某(男)與唐某(女)相識后,逐漸發展成為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后雙方商議各自離婚再結婚。1997年8月唐某與前夫離婚,同月汪某出資10萬元為唐某購買往宅一套,房產所有權人登記為唐某,并由唐某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汪某又向唐某提供現金5萬元和價值3萬元的空調,同年4月21日,唐某向汪某出具欠條一張,上書:“假如我嫁給別人,我將把購房款10萬元、現金5萬元、空調款3萬元計人民幣18萬元歸還給汪某。”事后,雙方產生矛盾,汪某遂訴至某區法院請求歸還上述款項。
汪某在訴狀中稱:他與唐某就這18萬元之間的關系是借貸關系,該借貸附了終止條件,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現在唐某要嫁給他人,應當視為所附的終止條件到來,唐某理應歸還所欠的款項。在訴訟過程中,汪某之妻蔣某以此18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汪某未經其同意擅自處理侵犯了其財產共有權為由要求參加訴訟,但法院未予準許。
審理結果:
某區法院判決認為:唐某出具給汪某的欠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關于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規定,違背了公序良俗,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75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是不可能發生的,就當認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該欠條不能證明汪某與唐某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其次,汪某提供給唐某的18萬元實質上是贈與行為,因此判決駁回汪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評析:
本案中的法院沒有理清本案的法律關系,沒有抓住善意取得及不當得利這兩個核心法律問題,從而導致判決不具法理說服力,不能令人滿意。要正確判明本案,首先要理清本案中涉及的三個法律關系:
一、汪某與唐某之間就這18萬元發生的法律關系是贈與關系。
汪某在與唐某同居期間,陸續將這18萬元轉至唐某名下,其目的是想要唐某保持與其同居,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贈與合同是無償、實踐、不要式合同,贈與標的一經交付,合同便依法有效。但在合同生效后,唐某應汪某的要求出具了一張欠條,可視為雙方對原合同進行了變更,即對該贈與合同附加了解除條件,即如果唐某嫁給別人,其獲得的贈與財產返還給汪某。但是我們可以明顯看出,該解除條件顯然違反法律規定、違背了公序良俗,應認定所附條件無效。但合同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且造成無效的責任顯然在汪某,汪某不具有合同的解除權,因此,該贈與合同依法有效。
二、汪某與蔣某之間關于這18萬元的法律關系。
首先應該明確,汪某與蔣某是夫妻關系,這18萬元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此筆巨款在民法上性質是共同共有。對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在該財產未分割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同意。在本案中,汪某將18萬元贈與唐某,顯然未征得蔣某的同意,因此汪某侵犯了蔣某享有的共同共有財產所有權,是一種侵權的民事法律關系。蔣某基于汪某的侵權行為可以向汪某追償。
三、蔣某與唐某關于這18萬元之間的法律關系。
對此,我們認為應當運用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來加以分析,所謂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即不知或不應知道)就可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第三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款也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第三人唐某如果取得這18萬元時是善意的,那么就取得所有權,蔣某也無權主張唐某與汪某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我們認為唐某取得該財產時應當不是善意的,首先,唐某與汪某是非法同居,且汪某并未與蔣某解除婚姻關系,從一般常理來講,唐某應當知道該巨額財產是汪某與蔣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足夠的相反證據證明。其次,我國司法實踐中,如果第三人是無償取得某項財產,則不論其取得財產時是善意還是惡意,所有人都有權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因此,我們認為,蔣某與唐某之間存在不當之利之債的法律關系,蔣某有權要求唐某返還該18萬元。
從上述分析,我們不難得出蔣某有權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結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必須以他人之間的訴訟正在受訴法院進行為前提;2、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具有實體的請求權;3、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并以本訴的雙方當事人為被告。本案中,蔣某是這18萬元共同財產的共同所有人,對于汪某的侵權行為及唐某的不當得利之債享有獨立請求權,有權要求法院對汪某與唐某之間的贈與行為予以撤銷,因此,其當然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參加訴訟。
綜上所述,本案中汪某對其贈與唐某的財產無權要求返還,但蔣某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參加訴訟,法院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支持蔣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唐某返還這18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