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賣房妻子能要回嗎

導讀: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構成擅自賣房,效力需綜合判斷,如果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即善意取得,該買賣行為有效。依法定公示方法表彰的權利和權利人,具有使不特定的他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和善意保護效力。如果登記的權利人或動產的占有人受真正權利人之委托而為處分、無處分權人嗣后取得處分權或得到權利人的追認,則不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則,這種情況下轉讓行為應屬自始有效,無需考慮受讓人是否為善意的問題。那么丈夫擅自賣房妻子能要回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構成擅自賣房,效力需綜合判斷,如果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即善意取得,該買賣行為有效。依法定公示方法表彰的權利和權利人,具有使不特定的他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和善意保護效力。如果登記的權利人或動產的占有人受真正權利人之委托而為處分、無處分權人嗣后取得處分權或得到權利人的追認,則不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則,這種情況下轉讓行為應屬自始有效,無需考慮受讓人是否為善意的問題。關于丈夫擅自賣房妻子能要回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構成擅自賣房,效力需綜合判斷,如果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即善意取得,該買賣行為有效。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一、讓與人須為動產的占有人或者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
該要件實質上是要求讓與人(無權處分人)對其所處分的他人之物,須具有“權利的外觀”,這是善意取得發生的前提。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礎在于物權公示的公信力,而不動產登記與動產的占有,均為物權的公示方法。依法定公示方法表彰的權利和權利人,具有使不特定的他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和善意保護效力。非真正權利人而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如真正權利人借用子女或他人名義為房地產登記、共有的不動產只以一人的名義進行登記等情況)或者現實占有他人的動產(如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及保留所有權買賣中買受人占有他人動產的情形等),方能給不特定的第三人以權利外觀,從而使其合理地信賴登記權利人或占有動產的人就是真正的權利人而與其進行交易。而對標的物沒有任何權利外觀的人處分他人之物,根本無從發生第三人的合理信賴與善意取得的問題。
二、讓與人須無處分權
善意取得與無權處分恒相對應,惟有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發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問題,因此善意取得的另一要件即是讓與人雖有權利的外觀但實際上卻沒有處分權。讓與人無處分權,包括根本即無處分權,也包括欠缺完整的處分權(如某一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處分共有物等)。如果登記的權利人或動產的占有人受真正權利人之委托而為處分、無處分權人嗣后取得處分權或得到權利人的追認,則不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則,這種情況下轉讓行為應屬自始有效,無需考慮受讓人是否為善意的問題。
三、受讓人須基于交易行為而支付合理的對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