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妻子同意,丈夫可以賣房嗎

導讀:
雙方簽訂合同后張某付清了全部購房款,李某將房屋所有權證交給張某,張某搬入該房屋居住。一個星期后張某和李某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時遭到拒絕,王某回來后也表示反對李某出賣房屋。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李某未經妻子王某同意出賣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出賣的房屋是李某與王某的共同財產,兩人具有共同的處分權,李某未經共同處分權人王某的同意事后又未經追認,該買賣合同無效。那么未經妻子同意,丈夫可以賣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簽訂合同后張某付清了全部購房款,李某將房屋所有權證交給張某,張某搬入該房屋居住。一個星期后張某和李某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時遭到拒絕,王某回來后也表示反對李某出賣房屋。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李某未經妻子王某同意出賣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出賣的房屋是李某與王某的共同財產,兩人具有共同的處分權,李某未經共同處分權人王某的同意事后又未經追認,該買賣合同無效。關于未經妻子同意,丈夫可以賣房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李某的妻子王某在外地工作,較長時間不在家中居住,兩人婚后購置了兩套房屋。2008年10月初,李某認為市場房價較高即在未告知王某情況下將其中一套住房出賣給朋友張某,簽合同前李某向張某出示了房屋所有權人為李某的房屋所有權證。雙方簽訂合同后張某付清了全部購房款,李某將房屋所有權證交給張某,張某搬入該房屋居住。一個星期后張某和李某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時遭到拒絕,王某回來后也表示反對李某出賣房屋。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分歧】
李某未經妻子王某同意出賣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出賣的房屋是李某與王某的共同財產,兩人具有共同的處分權,李某未經共同處分權人王某的同意事后又未經追認,該買賣合同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簽合同前李某向張某出示了房屋所有權人為李某的房屋所有權證,張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有處分權,該買賣合同有效。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有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為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也對動產和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作了規定。本案李某在與張某簽合同前向張某出示了房屋所有權人為李某的房屋所有權證,張某不明知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不明知李某妻子也是處分權人,張某已盡審查義務,有理由相信李某有處分權,其為買賣合同中的善意且無過失的相對人,并已支付全部購房款,有償取得該財產,此外還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證,并占有該套房屋,為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認定張某善意取得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對造成王某的損失,王某可向李某另行主張。
2、善意取得制度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和經濟秩序穩定,保護善意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及有利于及時解決民事糾紛,避免造成原所有權人為追奪原物而推翻現有秩序、耗費大量的社會資源。故善意取得制度對所有權的合法、合理的限制。因此本案不能因為合同未經共同所有權人王某的同意及事后追認而認定合同無效。
作者: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 肖柳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