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同意丈夫強行怎么辦?


為客戶解決問題提供高效方案
讓優質法律服務觸手可及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2、不合理,丈夫家暴妻子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對于妻子來說,遭遇家暴之后可以選擇報警,也可以直接選擇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的話,可以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1、不合理,丈夫家暴妻子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對于妻子來說,遭遇家暴之后可以選擇報警,也可以直接選擇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的話,可以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3、河南女子想要離婚卻要花錢買,這讓網友們感到非常生氣,河南省焦作市法院調解了一起家暴離婚糾紛案,這起案件中的當事人,蘭某和李某結婚二十多年,生育了一個女兒,但是在2017年,丈夫李某失業后性情大變,出現家暴行為,河南一妻子被家暴欲離婚,丈夫反而索要20萬,背后的真相是什么,河南妻子遭家暴要離婚,反被丈夫索要20萬元,妻子遭家暴欲離婚,丈夫反而索要20萬,是否合理合法。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妻子患癌丈夫要求離婚需要補償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雙方同意離婚,患病一方在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是可以提出經濟幫助。在財產分割與處理上,對弱勢一方稍微照顧一點。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那么妻子患癌丈夫要求離婚需要補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丈夫私賣小車妻子不同意法院判買車行為有效丈夫私賣小車,妻子不認賬,買主只好將賣主夫妻告上法庭。今年7月19日,廈門市民謝某與張某簽訂車輛轉讓協議書,從張某手里以35.8萬元價格買下一輛寶馬車,行駛證、購置證、保險等手續同時移交。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謝某與張某簽的車輛轉讓協議書為有效合同。謝某買的寶馬車作為善意、有償取得的財產,依法應予保護。謝某要求張某協助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等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若原、被告間車輛轉讓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失,應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張某賠償。李某與張某夫妻間的糾紛,不影響案件處理。那么丈夫私賣小車妻子不同意應該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近日,順義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判決準許原告丈夫李某與被告妻子小紅離婚,被告小紅賠償原告李某精神撫慰金5000元。原告李某訴稱,1996年3月,我與小紅經登記結婚。但我認為,該行為沒有對原告造成傷害,故不同意賠償其精神損失費。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紅承認其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也承認該行為不對。因該行為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對李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也給李某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故小紅應給付李某精神撫慰金予以補償,故判決準許原告李某與被告小紅離婚,被告小紅賠償原告李某精神撫慰金5000元。那么妻子婚外情致離婚要賠償丈夫精神損失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2009年因夫妻感情不和,黃X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劉X離婚。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于2009年6月10日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自愿離婚;李X由劉X負責撫養,但小孩隨黃X共同生活至2011年6月10日止,黃X需于2011年6月11日前將小孩送回給劉X撫養。據黃X講述,離婚后,李X一直由自己護理,從出生到今都是自己負責小孩的一切,包括孩子出生的接生費用、奶粉錢等。接到法院的傳票后,劉X表示,不同意變更李X由黃X撫養。訴訟期間,因李X已年滿10周歲,梅江法院的辦案法官征詢了李X的意見。因此,黃X訴請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依法有據,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那么離婚后妻子不將孩子給丈夫,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2006年初陳某提出想和張某結婚買房。吳某提出堅決要和花心的丈夫離婚,張某一再懺悔,拒不同意。于是吳某打算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將陳某名下的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為此,吳某應當首先和丈夫張某配合,取得張某為陳某出資的相應證據。但是由于張某掌握其提供給陳某35萬元的資金的證據,因此,夫妻聯手通過訴訟追回購房款是非常可能的。故法院一般會判決陳某應將該35萬元款項返還給張某夫婦,而不會支持陳某的主張。那么丈夫花了35萬給情人買房,妻子能能追回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丈夫癱瘓妻子要離婚,男方不同意可以離嗎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但能不能離婚法院會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2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3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那么丈夫癱瘓妻子要離婚,男方不同意可以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雙方簽訂合同后張某付清了全部購房款,李某將房屋所有權證交給張某,張某搬入該房屋居住。一個星期后張某和李某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時遭到拒絕,王某回來后也表示反對李某出賣房屋。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李某未經妻子王某同意出賣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出賣的房屋是李某與王某的共同財產,兩人具有共同的處分權,李某未經共同處分權人王某的同意事后又未經追認,該買賣合同無效。那么未經妻子同意,丈夫可以賣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構成擅自賣房,效力需綜合判斷,如果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即善意取得,該買賣行為有效。依法定公示方法表彰的權利和權利人,具有使不特定的他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和善意保護效力。如果登記的權利人或動產的占有人受真正權利人之委托而為處分、無處分權人嗣后取得處分權或得到權利人的追認,則不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則,這種情況下轉讓行為應屬自始有效,無需考慮受讓人是否為善意的問題。那么丈夫擅自賣房妻子能要回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內容:丈夫售房妻子沒簽字怎么辦丈夫售房妻子沒簽字合同可能會無效。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丈夫售房妻子沒簽字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妻子是否可做丈夫法定監護人妻子可以做丈夫法定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那么妻子是否可做丈夫法定監護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丈夫猥褻未成年遭妻子起訴離婚,離婚訴訟需要哪些證據在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如果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只能通過起訴的方式離婚。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利于法院判決雙方離婚,而關于財產的證據則對財產分割有直接的影響。生活中,像王女士這樣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很常見,在離婚訴訟中一定要注意收集上述證據。那么丈夫猥褻未成年遭妻子起訴離婚,離婚訴訟需要哪些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丈夫偽造妻子簽字,所簽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但在本案中銀行對于曲某簽字處為何不是其本人簽字一事并未作出合理解釋因而無法認定銀行在本案中具有善意。故認定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丈夫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銀行可以向丈夫進行追償。以其他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孟村的一對小夫妻鬧離婚,男方為見女方面談,便發短信表示同意離婚,女方竟將短信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將男方告上法庭。妻子稱感情破裂 結婚幾個月就鬧離婚 孟村的小李和小王經人介紹相識,今年年初兩人在當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今年7月,小王來到孟村法院,訴請法院判決與丈夫小李離婚并依法分割財產。今年7月,孟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小王與被告小李離婚糾紛案,公開開庭對此案進行審理。而相對另一方當場沒有表示異議,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的話,是可以認定為正當合法并具證明力的證據。那么丈夫為見妻子短信同意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是需要爭取另一方同意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妻子名下的車丈夫有權賣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只知道丈夫出軌,什么材料證據都沒有,怎么才能離婚?很簡單,只要向法院申請一份調查申請書,請認真看完視頻,如果有婚姻家事問題,歡迎私信我。
發現丈夫偷著給自己父母轉錢,妻子知道后能不能起訴?
對方說不給錢就不同意離婚,最終我們團隊介入后順利調解離婚,節約時間,減少因離婚帶來的傷害。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妻子在車上安裝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還是個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審主張其隱私權以及個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審法院認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妻子上訴對此予以否認。本院認為: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隱私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權利。而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因個人信息之“信息”范圍涵蓋的多樣性,其不可避免的與隱私權中的私密信息發生交叉重合。但盡管如此,也不可將隱私權中私密信息保護與個人信息保護同等看待。 ??個人信息側重保護自然人的信息決定自由,只有經過自然人同意以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時,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自然人的個人信息。 ??而隱私權側重于保護信息的內容,即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攝、窺探、公開等方法獲取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或干擾他人的私生活安寧。 ??可見,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存在著細微的差別。在具體案件中,應該結合加害人的主觀目的、手段方法等綜合判定。 本案中,依據現有的證據顯示,妻子主張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蘭牌轎車(車牌號:京xx)排氣管后面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隨時知曉車輛位置。妻子與丈夫屬于夫妻關系,通常情況下,如果安裝定位器用于車輛安全保護,大可不必向相對方予以隱瞞。 由于妻子對其行為無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釋,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蹤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為人收集他人的行蹤信息不在于獲取相關數據,而是為了窺探該行蹤信息背后所隱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進入了隱私權的保護范圍。 從庭審中可以得知,妻子與丈夫的夫妻關系已出現裂痕,亦進行了婚姻訴訟。聯系到本案,在無其他合理解釋時,認定妻子通過安裝定位器獲取他人隱私的主觀目的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體是丈夫的隱私,而非個人信息,即以“跟蹤”的方法對丈夫私生活安寧和私密活動進行“窺探”,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