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外情致離婚要賠償丈夫精神損失嗎

導讀:
近日,順義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判決準許原告丈夫李某與被告妻子小紅離婚,被告小紅賠償原告李某精神撫慰金5000元。原告李某訴稱,1996年3月,我與小紅經登記結婚。但我認為,該行為沒有對原告造成傷害,故不同意賠償其精神損失費。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紅承認其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也承認該行為不對。因該行為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對李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也給李某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故小紅應給付李某精神撫慰金予以補償,故判決準許原告李某與被告小紅離婚,被告小紅賠償原告李某精神撫慰金5000元。那么妻子婚外情致離婚要賠償丈夫精神損失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順義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判決準許原告丈夫李某與被告妻子小紅離婚,被告小紅賠償原告李某精神撫慰金5000元。原告李某訴稱,1996年3月,我與小紅經登記結婚。但我認為,該行為沒有對原告造成傷害,故不同意賠償其精神損失費。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紅承認其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也承認該行為不對。因該行為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對李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也給李某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故小紅應給付李某精神撫慰金予以補償,故判決準許原告李某與被告小紅離婚,被告小紅賠償原告李某精神撫慰金5000元。關于妻子婚外情致離婚要賠償丈夫精神損失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順義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判決準許原告丈夫李某與被告妻子小紅離婚,被告小紅賠償原告李某精神撫慰金5000元。
原告李某訴稱,1996年3月,我與小紅經登記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小紅多次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一名男子還曾持刀跳墻進入我家宅院。故我提起訴訟,要求與小紅離婚,要求小紅賠償我精神損失費5000元。
被告小紅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在婚姻存續期間,我承認曾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一名男子也曾持刀進入我家宅院,也承認該行為不對。但我認為,該行為沒有對原告造成傷害,故不同意賠償其精神損失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紅承認其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也承認該行為不對。因該行為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對李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也給李某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故小紅應給付李某精神撫慰金予以補償,故判決準許原告李某與被告小紅離婚,被告小紅賠償原告李某精神撫慰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