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妻子瞞住丈夫賣方 法院判決無效

導讀:
青浦法院審理認為,妻子與房產局所簽《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妻子與其親生女兒所簽《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為了改善家庭經濟狀況,兩人商定由呂某出國打工,何某照顧家里。在隨后的離婚訴訟,因何某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認定夫妻感情尚可改善被駁回。私自蓋丈夫印章: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有關部門在去年5月,曾對該房內的居住人員進行核對,房屋承租人為呂某,家庭人員為呂某的親生女兒和妻子何某及呂某三人。提起妻子與她的親生女兒之間的轉讓住房協議,呂某更表示氣憤,未經共有人同意買了房,又把它賣了,這兩個行為都應該無效。那么以案說法:妻子瞞住丈夫賣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青浦法院審理認為,妻子與房產局所簽《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妻子與其親生女兒所簽《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為了改善家庭經濟狀況,兩人商定由呂某出國打工,何某照顧家里。在隨后的離婚訴訟,因何某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認定夫妻感情尚可改善被駁回。私自蓋丈夫印章: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有關部門在去年5月,曾對該房內的居住人員進行核對,房屋承租人為呂某,家庭人員為呂某的親生女兒和妻子何某及呂某三人。提起妻子與她的親生女兒之間的轉讓住房協議,呂某更表示氣憤,未經共有人同意買了房,又把它賣了,這兩個行為都應該無效。關于以案說法:妻子瞞住丈夫賣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再婚夫妻感情出現危機。妻子背著丈夫將公房買下,接著又轉手賣給了自己的親生女兒,丈夫遂將妻子和房產局告上法庭。青浦法院審理認為,妻子與房產局所簽《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妻子與其親生女兒所簽《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再婚夫妻鬧離婚:
今年六十歲的呂某在十三年前,經人介紹與大他七歲的何某結婚,由于兩人都是再婚,故非常珍惜新成立的家庭,夫妻感情也較好。為了改善家庭經濟狀況,兩人商定由呂某出國打工,何某照顧家里。婚后第四年,呂某出國務工,并一去四年未歸,其間何某的家務開支均由呂某負擔。長期的分居致使兩人產生矛盾。今年元月,呂某回國后經過再三考慮決定離婚,并向妻子索要一直由其保管的租賃公房的房卡。沒想到妻子已將此房買了下來,并轉手賣給了自己的親生女兒。在隨后的離婚訴訟,因何某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認定夫妻感情尚可改善被駁回。
私自蓋丈夫印章: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有關部門在去年5月,曾對該房內的居住人員進行核對,房屋承租人為呂某,家庭人員為呂某的親生女兒和妻子何某及呂某三人。去年六月,何某購買了該套承租公房,支付對價約17,000元。當時協議上應當由呂某簽名處蓋有呂某的私章,在“同住成年人”欄內則有呂某女兒的簽名和印戳。呂某和女兒當即對此表示否認,認為買房一事自己從不知曉,雖然印章是呂某一直使用的私章,但合同上的簽名是偽造的,現在兩人都不同意購買此房。提起妻子與她的親生女兒之間的轉讓住房協議,呂某更表示氣憤,未經共有人同意買了房,又把它賣了,這兩個行為都應該無效。
法院認為,何某將家庭成員的利益都歸于自己,房地局沒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何某能代表家庭共有成員,是為家庭共同利益,因此不構成表見代理,房地局與呂某妻子所簽合同無效。何某的女兒作為理應知道內幕的第三人,在售讓房屋后未能支付相應對價,對該房屋的取得并非善意,與何某所簽合同也視為無效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