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夫妻共同房產私人出售無效

導讀:
黑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一方在沒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采取欺騙的手段處理財物是違法的。故依法判處陳某與孟某的房屋買賣關系無效。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陳某未征得李某的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是一種侵權行為,其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法院收案后,經審理認為,被告孟某與原告李某前夫達成的房屋買賣關系已經兩級人民法院確認無效。故依法判決被告人孟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從居住的房屋中搬出。孟某接到法院判決后,雖然服判,卻拒不搬出所居住房屋。那么以案說法:夫妻共同房產私人出售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黑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一方在沒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采取欺騙的手段處理財物是違法的。故依法判處陳某與孟某的房屋買賣關系無效。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陳某未征得李某的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是一種侵權行為,其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法院收案后,經審理認為,被告孟某與原告李某前夫達成的房屋買賣關系已經兩級人民法院確認無效。故依法判決被告人孟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從居住的房屋中搬出。孟某接到法院判決后,雖然服判,卻拒不搬出所居住房屋。關于以案說法:夫妻共同房產私人出售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本很簡單的一樁離婚訴訟案件,在法院宣判前卻橫生枝節。原來,李某與陳某婚后在黑山鎮內買了三間土平房,并于1985年翻建為瓦房。李某提起離婚訴訟后,陳某意識到夫妻關系已沒有再維系的可能,他瞞著李某找到買房人孟某,與其協商賣房一事。孟某知道李某是陳的妻子,此房應屬共同財產,表示在買房寫文書時要求李某到場。但孟某輕信了陳某此房沒有任何爭議的謊言,在李某沒有到場的情況下,以1.5萬元的價格,買下了有爭議的房屋,埋下了房產糾紛的隱患。
據理維權,原告公堂勝訴
李某與陳某離婚后,得知陳已將房屋賣給孟某。在交涉無效的情況下,一紙訴狀將陳某與孟某一齊告上法庭。李某訴稱:在我起訴離婚期間,陳某在沒有通知我,也沒和我商量征得我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我們的共有財產三間瓦房賣給孟某。我要求法院判決他們的買賣關系無效。黑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一方在沒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采取欺騙的手段處理財物是違法的。故依法判處陳某與孟某的房屋買賣關系無效。
孟某不服一審判決,于2001年12月3日上訴到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孟某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我是房屋的善意取得人,依法應確認房屋買賣有效,請求二審依法改判。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陳某未征得李某的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是一種侵權行為,其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孟某明知雙方正處于離婚糾紛期間,仍購買陳某出售的房屋,其行為主觀上有過失,其依法改判的主張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拒不搬遷,法院強制執行
雖然市中級法院作出了陳某與孟某房屋買賣關系無效的裁定,但是,孟某以種種借口拒不搬出。李某于2002年3月再次訴至黑山縣人民法院,狀告孟某房屋侵權的行為,要求孟某立即從所買房屋中搬遷。法院收案后,經審理認為,被告孟某與原告李某前夫達成的房屋買賣關系已經兩級人民法院確認無效。至于其它問題孟某可另案主張權利。故依法判決被告人孟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從居住的房屋中搬出。孟某接到法院判決后,雖然服判,卻拒不搬出所居住房屋。李某只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因某種原因,直到2005年末,孟某仍沒有搬遷。
2006年初,李某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黑山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組織精干的執行人員,反復研究卷宗,十幾次找到被執行人員孟某,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明之以法,在多次工作無效的情況下,法院只好向孟某下達了強制執行的公告。到3月8日,孟某終于接受了法院判決,自行搬出了有爭議的房屋。李某依靠法律維護了自己正當的權益 .[page]
相關法條:
婚姻法中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對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這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