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共同房產私自交易 第三人不知情可取得

導讀:
2008年4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發生糾紛,當晚丁某開房離家。2008年8月14日,丁某未與孫某協商,以400000元價格把房子賣給李某,并于當天到房管部門,謊稱其丈夫外出辦事,辦理了房屋買賣手續。丁某將房產過戶給李某。次日,此事被孫某發現,隨即,孫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買賣。購買出租房的被告李某答辯稱:被告丁某賣房,我同意買房,事先不知孫、丁之間的矛盾,屬于自愿合法交易,不存在合謀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本案第三人購買丁某出賣的房,是善意、有償的。那么以案說法:共同房產私自交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8年4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發生糾紛,當晚丁某開房離家。2008年8月14日,丁某未與孫某協商,以400000元價格把房子賣給李某,并于當天到房管部門,謊稱其丈夫外出辦事,辦理了房屋買賣手續。丁某將房產過戶給李某。次日,此事被孫某發現,隨即,孫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買賣。購買出租房的被告李某答辯稱:被告丁某賣房,我同意買房,事先不知孫、丁之間的矛盾,屬于自愿合法交易,不存在合謀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本案第三人購買丁某出賣的房,是善意、有償的。關于以案說法:共同房產私自交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簡介】
孫某與丁某系夫妻關系,共同享有一所房屋的產權。2008年4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發生糾紛,當晚丁某開房離家。2008年8月14日,丁某未與孫某協商,以400000元價格把房子賣給李某,并于當天到房管部門,謊稱其丈夫外出辦事,辦理了房屋買賣手續。丁某將房產過戶給李某。次日,此事被孫某發現,隨即,孫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買賣。丁某答辯稱:該房是我夫妻共同財產,我有處分的權利,買賣過程屬于合法交易,沒有侵害原告的權利,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購買出租房的被告李某答辯稱:被告丁某賣房,我同意買房,事先不知孫、丁之間的矛盾,屬于自愿合法交易,不存在合謀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
【律師說法】
該房是孫、丁共同共有的財產,丁未經孫的同意或默許,擅自處理,其行為違法,故該房買賣無效。
【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中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對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這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本案中,發生爭議的房產,是孫、丁二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雙方沒有約定歸誰所有,應屬夫妻二人共同共有。按照上述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經所有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一未與其他共有人協商,就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其行為無效。
本案第三人購買丁某出賣的房,是善意、有償的。但由于在交付購房款后,還未辦理房籍轉移手續,就被房共有人之一孫某發現,故該買賣關系尚未成立。因此,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