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如果界定個人房產

導讀:
去年3月他結婚了,婚后并沒有和妻子進行任何的書面財產約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貸一直都是用孫先生的工資在還。但最近兩人鬧起了離婚,妻子說房子是共同財產,婚后漲價部分應當屬于雙方投資所得,她應享有一半份額,而孫先生則認為房子應該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妻子根本沒有權利分。因此,該房屋應當屬于孫先生的個人財產,其銀行還貸應當屬于個人債務,而房價的上漲基于這一基礎也應當屬于孫先生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孫先生無法證明雙方之間的財產有所約定的話,那么配偶就被視為參與了貸款的清償,盡管不改變個人財產的性質,孫先生卻應該歸還妻子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數額中的一半。那么以案說法:如果界定個人房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去年3月他結婚了,婚后并沒有和妻子進行任何的書面財產約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貸一直都是用孫先生的工資在還。但最近兩人鬧起了離婚,妻子說房子是共同財產,婚后漲價部分應當屬于雙方投資所得,她應享有一半份額,而孫先生則認為房子應該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妻子根本沒有權利分。因此,該房屋應當屬于孫先生的個人財產,其銀行還貸應當屬于個人債務,而房價的上漲基于這一基礎也應當屬于孫先生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孫先生無法證明雙方之間的財產有所約定的話,那么配偶就被視為參與了貸款的清償,盡管不改變個人財產的性質,孫先生卻應該歸還妻子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數額中的一半。關于以案說法:如果界定個人房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前年孫先生買了一套45萬元的商品房,其中貸款25萬元,產權登記的是孫先生一個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結婚了,婚后并沒有和妻子進行任何的書面財產約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貸一直都是用孫先生的工資在還。但最近兩人鬧起了離婚,妻子說房子是共同財產,婚后漲價部分應當屬于雙方投資所得,她應享有一半份額,而孫先生則認為房子應該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妻子根本沒有權利分。
【律師解讀】
根據上海市高院有關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然視為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也為其個人債務。因此,該房屋應當屬于孫先生的個人財產,其銀行還貸應當屬于個人債務,而房價的上漲基于這一基礎也應當屬于孫先生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孫先生無法證明雙方之間的財產有所約定的話,那么配偶就被視為參與了貸款的清償,盡管不改變個人財產的性質,孫先生卻應該歸還妻子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數額中的一半。
【相關法條】
根據《婚姻法》,婚后夫妻雙方的收入包括工資(除雙方有約定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孫先生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進行過財產約定的,那么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
《婚姻法》第18條則明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范圍,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贊等也屬于個人財產。夫妻財產除了包括積極財產外,還包括消極財產,即對外負擔的債務。夫妻共同負擔債務,由夫妻共同所有財產清償;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由其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