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婚姻時間短可以不分拆遷費嗎

導讀:
同年7月,楊某和妻子離婚,妻子提出取得拆遷費15萬元,丈夫以妻子在該處未住滿一年不屬同住人為由,拒絕支付。但楊某還忽視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問題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項規定,即: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遷補償款。那么以案說法:婚姻時間短可以不分拆遷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年7月,楊某和妻子離婚,妻子提出取得拆遷費15萬元,丈夫以妻子在該處未住滿一年不屬同住人為由,拒絕支付。但楊某還忽視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問題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項規定,即: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遷補償款。關于以案說法:婚姻時間短可以不分拆遷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家住南市區的楊某2003年12月結婚,同時,妻子從靜安區自己家中搬到楊家居住,同住的還有楊某的父母。2004年5月,楊某居住的地區取得了動拆遷許可證,根據政策,楊某家共得到拆遷補償費60萬元。同年7月,楊某和妻子離婚,妻子提出取得拆遷費15萬元,丈夫以妻子在該處未住滿一年不屬同住人為由,拒絕支付。
【律師解讀】
因公有房屋動拆遷貨幣補償額的分割發生糾紛,一般要以是否同住人為關鍵要點。
同住人指的是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經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楊某拒絕支付拆遷費依據的也就是第二個條件,前妻未在該處居住一年以上。
但楊某還忽視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問題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項規定,即: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遷補償款。
【法律條款】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問題的解答》
【小編提醒】
可能還有人問,楊某的前妻不是在靜安區有住房嗎?是不是不符合同住人的第三個條件?事實上,“本市無住房”中的“住房”,僅限于福利性質所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等,其前妻所有的房子是商品房,當然屬于同住人,應當分得四分之一也就是15萬的拆遷款。
相關知識: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夫妻離婚時,所應分割的財產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其范圍為《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姻法》第19條中規定的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共同財產。《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為,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得,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受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page]
這樣一來,幾乎兩人婚后的所有財產都應該視為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進行平均分割。如果兩人收入差異不大,如此平分也沒有多大的問題,但如果兩人的收入差異過大,這樣的分割就非常容易產生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