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必須償還丈夫的債務嗎?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老公在外面欠的債,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往往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老公欠的債,老婆是要還的。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妻子必須償還丈夫的債務嗎?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老公在外面欠的債,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往往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老公欠的債,老婆是要還的。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妻子必須償還丈夫的債務嗎?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生活中,夫妻雙方不可避免地會與外界發生一些經濟糾紛。丈夫在外面欠別人錢時,向妻子要求賠償是很常見的。如果丈夫欠債,妻子需要支付嗎?如何確定夫妻之間的債務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妻子必須償還丈夫的債務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老公在外面欠的債,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往往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老公欠的債,老婆是要還的。
判斷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
1、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2、經營收益是否共享
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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