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還應償還丈夫債務嗎

導讀:
2016年10月被告丈夫與妻子登記離婚。被告妻子認為借款用于建設工程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法官經調查后發現兩人的離婚協議書約定兩處房產、一處商業用房和一臺奔馳車歸妻子所有外債由丈夫償還。因債務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院遂判決夫妻二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償還債權人借款本金191萬元及利息。那么夫妻離婚后,還應償還丈夫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6年10月被告丈夫與妻子登記離婚。被告妻子認為借款用于建設工程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法官經調查后發現兩人的離婚協議書約定兩處房產、一處商業用房和一臺奔馳車歸妻子所有外債由丈夫償還。因債務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院遂判決夫妻二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償還債權人借款本金191萬元及利息。關于夫妻離婚后,還應償還丈夫債務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說法
2020年3月一位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及其已經離婚的妻子還錢。法官接到案件后發現。2014年11月本案被告丈夫為工程建設項目向原告債權人借款300萬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共計還款本金加利息383.4萬元尚欠借款本金191萬及利息。2016年10月被告丈夫與妻子登記離婚。被告妻子認為借款用于建設工程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也寫了離婚協議書表示不需要自己償還借款。自己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經調查后發現兩人的離婚協議書約定兩處房產、一處商業用房和一臺奔馳車歸妻子所有外債由丈夫償還。被告妻子原為交警部門的合同工在其未提交其本人有其他收入的情況下其收入狀況顯然不足以支撐購買多處房產及高檔車輛故應當可以認定丈夫承包經營收入已經用于家庭生活。因債務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普法
本案件屬于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離婚的時候協議約定外債全部由丈夫個人償還但是前提是丈夫的欠款并未經用于家庭生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涉借款雖由丈夫單獨出具欠據但該借款發生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收入已經用于家庭生活故妻子應負有共同的給付責任。法院遂判決夫妻二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償還債權人借款本金191萬元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