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丈夫的欠債還要妻子還嗎_丈夫欠債妻子是否可以離婚

導讀:
但如果丈夫欠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離婚時應當共同償還。丈夫生前欠債該妻子承擔嗎丈夫生前欠債,分為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其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的,妻子應該承擔還債責任,涉及到個人債務的,如果妻子不繼承丈夫的遺產,那么妻子對丈夫生前個人債務沒有承擔義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丈夫欠債可以離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所以丈夫欠債不能作為阻礙妻子離婚的理由。但如果丈夫欠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離婚時應當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丈夫生前欠債,分為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其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的,妻子應該承擔還債責任,涉及到個人債務的,如果妻子不繼承丈夫的遺產,那么妻子對丈夫生前個人債務沒有承擔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