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流產侵犯丈夫生育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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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一妻子剛剛生育可否起訴離婚不能。民法典第1082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起訴離婚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當然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律同時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1079的規定處理。那么妻子剛剛生育可否起訴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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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陜西省首例生育權糾紛案,近日在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結。法院判決妻子擅自流產不侵犯丈夫生育權。2009年4月,原告劉強(男)與被告廣麗(女)因瑣事發生糾紛,廣麗訴至法院要求離婚。5月12日,廣麗在其父陪同下到醫院以未婚懷孕為由做了人工流產手術。7月16日,廣麗向法院撤回起訴。8月10日,劉強以廣麗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訴致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同時,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故法院依法駁回了劉強的訴訟請求。那么陜西首判生育權糾紛案——老婆擅自流產不傷害老公生育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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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妻子不愿生孩子能起訴離婚嗎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起訴離婚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當然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所以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當然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需要證明夫妻之間確實因妻子不愿生孩子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那么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可以起訴離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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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那么老公損害侵犯妻子的名譽權妻子可不可以起訴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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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那么妻子擅自變更借款合同利率是否成立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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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本案中張某和妻子劉某因生育問題發生爭執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之規定若劉某中止妊娠后達到六個月期間則張某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訴訟請求,夫妻一方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本案中張某和妻子劉某因生育問題發生爭執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之規定若劉某中止妊娠后達到六個月期間則張某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訴訟請求,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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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妻子瞞著丈夫擅自墮胎,丈夫能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不能,因為不符合法定賠償情形。按照目前新婚姻法的規定,丈夫不能請求賠償,但是據此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因此,通過離婚保護男性生育權是目前法律所規定的救濟措施。那么妻子瞞著丈夫擅自墮胎丈夫能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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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11年6月,劉某意外懷孕,在沒有告知丈夫張某的情況下,擅自到醫院墮胎,張某得知后與妻子劉某大吵,隨后雙方分居。張某認為劉某侵犯了其生育權,要求離婚并索要賠償。法院可以根據查明的情況確定雙方感情是否確實破裂,再決定是否判決雙方離婚。再次,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劉某擅自墮胎并不屬于以上四種情形之一,所以張某不能向妻子劉某要求離婚損害賠償。那么老婆擅自墮胎,老公是否離婚索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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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8條、第1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之規定:對于減輕債務人負擔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所以胡某仍應當對變更后合同承擔擔保責任。那么妻子擅自變更借款利息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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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張某與陳某原系夫妻,1988年12月13日生育一女,雙方經協商約定女兒隨父姓。1998年9月,陳某未征得張某同意將女兒的姓氏由隨父姓改為隨母姓,并辦理了戶籍變更登記手續。8月,張某帶女兒外出旅游購買機票時,發現陳某已擅自將未成年女兒的姓名由隨父姓改成了隨母姓。在多次向陳某提出異議無果的情況下,2002年5月,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賠禮道歉,恢復女兒的原姓名,并保證今后不再擅自更改女兒的姓名。命名權作為姓名權的一項內容,應當是公民本人享有的一項權利。所以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了侵權,侵害了女兒隨原告姓氏的權利。那么擅自改女兒姓氏,是否侵犯對方權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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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構成擅自賣房,效力需綜合判斷,如果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即善意取得,該買賣行為有效。依法定公示方法表彰的權利和權利人,具有使不特定的他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和善意保護效力。如果登記的權利人或動產的占有人受真正權利人之委托而為處分、無處分權人嗣后取得處分權或得到權利人的追認,則不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則,這種情況下轉讓行為應屬自始有效,無需考慮受讓人是否為善意的問題。那么丈夫擅自賣房妻子能要回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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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事后,雙方產生矛盾,汪某遂訴至某區法院請求歸還上述款項。在訴訟過程中,汪某之妻蔣某以此18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汪某未經其同意擅自處理侵犯了其財產共有權為由要求參加訴訟,但法院未予準許。但合同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且造成無效的責任顯然在汪某,汪某不具有合同的解除權,因此,該贈與合同依法有效。對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在該財產未分割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同意。在本案中,汪某將18萬元贈與唐某,顯然未征得蔣某的同意,因此汪某侵犯了蔣某享有的共同共有財產所有權,是一種侵權的民事法律關系。那么丈夫擅自將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贈予二奶,妻子如何維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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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如果一方堅持不生育,特別是女方,由此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丈夫可以選擇離婚,去尋找能夠支持他實現這種生育權的人再結婚。一般的訴訟離婚程序: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法院正式受理案件。那么妻子擅自墮胎丈夫可以據此起訴離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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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女方未經男方同意,擅自打胎,在法律上并無不妥。但是,生育是兩個人的事,夫妻一方擅自作主都可能損害對方的生育權。如果必須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那么只能成為離婚的理由。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主要以調解為主,女方擅自打胎雖然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但是并不會導致丈夫生育權不能實現,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夫妻關系并沒有完全破裂。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絕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準予離婚。那么女方擅自打掉胎兒,男方可以要求離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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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再次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再次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在確定夫妻雙方是否具有過錯則應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問如果妻子在不告知丈夫的情況下擅自墮胎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權要求離婚并索要賠償,妻子擅自墮胎并不屬于以上四種情形之一所以丈夫不能像妻子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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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隱名股東引發的協議無效糾紛 基本案情:C委托D代持某科技公司股權,協議約定C為實際出資人。后D擅自將股權轉讓給E,E不知代持關系并完成工商變更。C起訴要求確認轉讓無效。 法院裁判要點: 1. 代持協議本身有效,但D作為顯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符合“商事外觀主義”,E善意取得股權; 2. C僅能依據代持協議向D索賠,無法追回股權。 風險提示: 隱名持股協議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風險; 若涉及上市公司、國有企業,代持協議可能因違反監管規定直接被認定無效。 法律建議:規避瑕疵股權協議風險 盡職調查:受讓股權前核查公司賬目、出資憑證、債務情況; 協議條款:要求出讓方承諾“股權無權利瑕疵”; 約定若存在隱瞞債務或出資瑕疵,出讓方承擔違約責任; 工商登記:及時辦理變更登記,避免“一股二賣”;
“以積貨財之心積學問,則盛德人新;以愛妻子之心愛父母,則孝行自篤。” 解讀:將積累財富的迫切心轉化為學習動力,將家庭情感擴展為對組織的責任感,體現領導者的自我提升與德行合一。
分享一些股權糾紛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權糾紛案 案情:美康生物與全資子公司原股東姚丹華因股權轉讓糾紛,歷經多次審理,最終在2025年3月4日由寧波中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姚丹華上訴。姚丹華需承擔14萬元案件受理費。 裁判要點:股權轉讓糾紛中,若受讓方未按協議履行義務,轉讓方有權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后,執行情況可能影響公司利潤。 2. 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出資瑕疵的股東轉讓股權,若受讓方明知或應知瑕疵,仍需承擔出資瑕疵責任。股權轉讓的本質是股東資格的轉移,而非單純出資義務的轉移。 3.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要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需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2016年后,負面清單以外的股權轉讓適用備案制,備案不再構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權糾紛的常見類型 1.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爭議 包括代簽行為、隱瞞債務、侵犯優先購買權等問題。例如,轉讓方隱瞞目標公司債務,受讓方可主張撤銷合同。 2. 股權轉讓款支付糾紛 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轉讓款,轉讓方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違約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讓方未支付第二筆轉讓款,被裁決支付840萬元及50%違約金。 3. 出資瑕疵與責任承擔 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仍需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4.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 隱名股東雖未登記,但可通過協議確認股東資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據《股權認購協議》確認隱名股東身份。 最新動態與司法實踐 1. 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 北京西城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明確股東抽逃出資、違法減資等行為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一人公司財產混同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2. 仲裁案例中的違約金爭議 某仲裁案例中,違約金約定為轉讓款的50%,仲裁庭綜合考慮資金占用損失,支持了該約定。 建議與啟示 1. 對轉讓方的建議 確保股權轉讓協議條款明確,避免隱瞞債務或出資瑕疵。 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保障自身權益。 2. 對受讓方的建議 在受讓股權前,進行盡職調查,核實目標公司債務及股權狀況。 明確約定轉讓款支付方式及時間,避免糾紛。 3. 對債權人的建議 關注公司股東出資情況,發現抽逃出資或違法減資時,及時主張權利。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