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保密”可拿“保密費”!

導讀:
根據深圳有關法律規定,如果企業要求已經離職的員工繼續為企業保守秘密,應按照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向員工支付保密費. 能帶來經濟利益的“商業秘密”是工商企業的“殺手锏”和“搖錢樹”,因此,企業總是千方百計地防止這些“秘密”泄露,甚至是要求離職員工繼續保守企業的 “商業秘密”。公司于是根據雙方簽定的保密《承諾書》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小鐘遵守對公司的承諾,不得泄露“商業秘密”。” 律師:企業應該支付“保密費” 關于侵犯商業秘密,記者采訪了廣東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金永泉律師。那么離職員工“保密”可拿“保密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深圳有關法律規定,如果企業要求已經離職的員工繼續為企業保守秘密,應按照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向員工支付保密費. 能帶來經濟利益的“商業秘密”是工商企業的“殺手锏”和“搖錢樹”,因此,企業總是千方百計地防止這些“秘密”泄露,甚至是要求離職員工繼續保守企業的 “商業秘密”。公司于是根據雙方簽定的保密《承諾書》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小鐘遵守對公司的承諾,不得泄露“商業秘密”。” 律師:企業應該支付“保密費” 關于侵犯商業秘密,記者采訪了廣東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金永泉律師。關于離職員工“保密”可拿“保密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深圳有關法律規定,如果企業要求已經離職的員工繼續為企業保守秘密,應按照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向員工支付保密費.
能帶來經濟利益的“商業秘密”是工商企業的“殺手锏”和“搖錢樹”,因此,企業總是千方百計地防止這些“秘密”泄露,甚至是要求離職員工繼續保守企業的 “商業秘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規定,企業要求員工保守企業技術秘密的,應簽訂書面的保密協議,員工離開企業后仍負保密義務的,企業應向該員工支付保密費。
企業:離職員工要繼續“保密”
2000年2月24日,小鐘應聘到深圳市某軟件科技有限公司,在該公司的研發管理部從事技術開發工作。6月21日,雙方簽定一份《勞動合同書》,同時,雙方還簽訂了《員工保守商業秘密及技術秘密的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其中第四條規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后的兩年內,本人不直接或間接地使用或幫助他人在甲方競爭領域內使用秘密,不直接或間接地勸誘或幫助他人勸誘企業內掌握技術秘密的職工離開甲方。”但在2001年5月17日,小鐘由于其他原因辭職不干了。
小鐘離職后,公司發現他又在另一家公司從事幾乎相類似的項目開發。公司稱小鐘以前從事的這個軟件項目開發,公司有著幾十萬元的投資,是多名研發人員的勞動成果,而且他在工作期間,公司的很多資源都是共享的,鐘也享有了這些資源。如果小鐘將關鍵的信息透露給競爭對手,那么很有可能企業開發多年的東西、整個團隊合作的成果都會化為烏有。公司于是根據雙方簽定的保密《承諾書》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小鐘遵守對公司的承諾,不得泄露“商業秘密”。
此案由南山區法院在2002年8月作出一審判決:根據《承諾書》的第四條規定,屬于企業要求員工離開企業后仍負有保守企業技術秘密的行為,依《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強制性規定,作為原告的企業應向作為被告的員工支付保密費,但原告對此卻未做相應的承諾。因此,原告要求保守秘密的承諾違反了深圳市的地方性法規,屬無效條款,造成《承諾書》部分無效,責任在于制訂該格式合同且處于優勢地位的原告。
一審判決下來,軟件公司方面不服并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日前,深圳中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該院認為:雖說《條例》規定了關于“保密費”的問題,但也有前提是“保密費的數額由企業與員工協商確定”,但本案雙方并未約定;按《條例》規定,只有該項技術秘密已經公開或企業不按保密協議支付保密費的才自行終止。雙方既未約定保密費,保密協議又未終止,所以法院認為該《承諾書》是有效的。法院當庭作出終審判決:撤消南山區法院的一審判決;雙方簽定的《承諾書》有效。
員工:協議限制了我的再就業
小鐘認為,自己也有本難念的經:“在勞資關系中,企業總是處于優勢和強者一方,找工作的人選擇余地很小,公司讓簽什么就得簽。正像本案的情況一樣,所謂 ‘商業秘密’的保護已擴大到不僅要求員工不得在同等崗位就業,甚至擴大到要求員工不得為他人介紹工作!根據該條款,公司就可以隨意解釋并限制員工的再就業,實際已包含了同業限制的要求,該條款顯然不公正,只規定了員工的義務,沒有提及權利,這樣,我們這些憑技術吃飯的人靠什么生活?”
律師:企業應該支付“保密費”
關于侵犯商業秘密,記者采訪了廣東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金永泉律師。他說:“商業秘密是競爭的必然產物。商品經濟發展而導致的激烈競爭,必然使工商企業以及其他市場主體為長期取得競爭優勢而對自己掌握的某種特定的技術及經營信息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但根據權利和義務平衡的原則,對于保密者的權利也都有相關規定。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要求員工保守企業技術秘密的,應簽訂書面的保密協議。沒有書面協議或書面協議不明確的,員工的保密義務截止至該員工離開企業之日;簽訂協議的員工離開企業后仍負保密義務的,企業應向該員工支付保密費。保密費的數額由企業與員工協商確定。如果該技術秘密已經公開,或者企業不按保密協議支付保密費,雙方的保密協議自動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