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公車”撞傷人,披薩店與員工共賠償 單位因管理不善須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導讀: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被告陳某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對李某已構成侵權,故陳某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3萬余元。關于原告主張的“事故發生時,被告陳某系履行職務行為一節”,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充足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法院不予采信。比薩餅分店對其所有的電動自行車管理不善,故其應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那么騎“公車”撞傷人,披薩店與員工共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被告陳某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對李某已構成侵權,故陳某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3萬余元。關于原告主張的“事故發生時,被告陳某系履行職務行為一節”,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充足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法院不予采信。比薩餅分店對其所有的電動自行車管理不善,故其應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關于騎“公車”撞傷人,披薩店與員工共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被告陳某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對李某已構成侵權,故陳某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3萬余元。關于原告主張的“事故發生時,被告陳某系履行職務行為一節”,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充足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法院不予采信。比薩餅分店對其所有的電動自行車管理不善,故其應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該分店系其總店的分支機構,故該賠償責任應由總店承擔。陳某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由比薩餅總店在1萬元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法律百事通4008805008熱線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