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辭員工 單位炒人須賠償

導讀:
小張在一家廣告公司工作了3年,與公司簽的勞動合同中解除合同條件有“末位淘汰”規定,即“凡經公司年終工作業績綜合評定列為末位的員工,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最近,小張接到了公司人事部門的辭退通知書,理由是“年終業績評估排名末位”。小張覺得難以接受,便撥打了順義區“148”法律熱線咨詢。“148”律師解釋:“末位淘汰”制度作為一項員工激勵機制,本身并不存在問題。所以,該公司僅以“排名末位”為由來證明小張不能勝任工作,理由是不充分的,且公司并未對小張進行調崗或培訓,更未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涉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支付賠償金。那么“末位淘汰”辭員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張在一家廣告公司工作了3年,與公司簽的勞動合同中解除合同條件有“末位淘汰”規定,即“凡經公司年終工作業績綜合評定列為末位的員工,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最近,小張接到了公司人事部門的辭退通知書,理由是“年終業績評估排名末位”。小張覺得難以接受,便撥打了順義區“148”法律熱線咨詢。“148”律師解釋:“末位淘汰”制度作為一項員工激勵機制,本身并不存在問題。所以,該公司僅以“排名末位”為由來證明小張不能勝任工作,理由是不充分的,且公司并未對小張進行調崗或培訓,更未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涉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支付賠償金。關于“末位淘汰”辭員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張在一家廣告公司工作了3年,與公司簽的勞動合同中解除合同條件有“末位淘汰”規定,即“凡經公司年終工作業績綜合評定列為末位的員工,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最近,小張接到了公司人事部門的辭退通知書,理由是“年終業績評估排名末位”。小張覺得難以接受,便撥打了順義區“148”法律熱線咨詢。
“148”律師解釋:“末位淘汰”制度作為一項員工激勵機制,本身并不存在問題。但如果沒有發生《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制度或損害單位利益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備“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條件,并且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該公司僅以“排名末位”為由來證明小張不能勝任工作,理由是不充分的,且公司并未對小張進行調崗或培訓,更未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涉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支付賠償金。(王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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