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交通事故和工傷賠償案件談實行“雙重賠償”的司法實踐

導讀:
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親屬在獲得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后,對屬于工傷的,仍可向用人單位主張工亡保險待遇,權利人可獲得雙重賠償,但因工亡事故產生的直接費用不予重復計算。經交警部門認定,賀山、王均學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對此認定,德利橡膠廠或者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從交通事故和工傷賠償案件談實行“雙重賠償”的司法實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親屬在獲得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后,對屬于工傷的,仍可向用人單位主張工亡保險待遇,權利人可獲得雙重賠償,但因工亡事故產生的直接費用不予重復計算。經交警部門認定,賀山、王均學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對此認定,德利橡膠廠或者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從交通事故和工傷賠償案件談實行“雙重賠償”的司法實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親屬在獲得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后,對屬于工傷的,仍可向用人單位主張工亡保險待遇,權利人可獲得雙重賠償,但因工亡事故產生的直接費用不予重復計算。
[案情]
受害人王均學于1954年10月出生,原系日照市德利橡膠制品廠(下稱德利橡膠廠)職工。2001年12月,賀山駕駛魯L-02304號牌農用運輸車沿日照市海曲西路路段,與騎自行車橫過馬路的王均學相撞,致王均學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賀山、王均學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因王均學死亡造成的損失總額為82 219.02元,按照責任5:5的分成,原告獲得賠償款41 109.51元。2002年1月,原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年3月,德利橡膠廠與王均學之妻丁貴祥達成協議一份:德利橡膠廠將保險公司賠付的人身意外保險金18 274.56元全部付給丁貴祥,另給付現金1 000元作為死亡補償,此后雙方全部了結。
2004年4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王均學因工死亡。對此認定,德利橡膠廠或者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后原告提出申訴,要求被告支付王均學的工亡待遇189 000元。2005年6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1、被告支付原告喪葬費4 50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9 000元,扣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獲賠的相應賠償數額后,余款為17 840元; 2、被告一次性支付給原告王崔氏供養親屬撫恤金2 700元;3、駁回原告其他申訴請求。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原告提交了王桂霞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意見。
德利橡膠廠系集體性質的獨立法人企業,被告是該廠的主管部門和開辦單位。2004年3月,德利橡膠廠注銷工商登記,被告承諾企業注銷后出現的債權債務由其承擔。王均學生前所在的德利橡膠廠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但該廠為其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被告接官亭村委會辯稱,本案業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做出裁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原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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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第一,王均學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可否向被告主張工亡待遇。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王均學生前系原德利橡膠廠職工,其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事故,業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王均學系因工死亡的認定決定,對該認定決定,德利橡膠廠或作為其主管部門的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故該工亡認定決定已發生法律效力。原告等人作為工亡職工王均學的直系親屬,有權要求工亡待遇。王均學生前所在的德利橡膠廠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被告既是德利橡膠廠的主管部門,又是該企業的開辦單位,且其在德利橡膠廠的注銷工商登記材料中承諾承擔企業注銷后出現的債權債務,故被告應對王均學工亡待遇承擔給付義務。
第二,王均學死亡后,原告已獲得的交通事故侵權賠償金和人身意外保險賠償金應否從工亡待遇中予以扣除以及德利橡膠廠與原告丁貴祥達成的協議是否有效。
王均學的死亡,系其自己過錯和第三人侵權所致,按照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采用補足差額的補充模式處理,但該辦法已廢止;而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勞動者獲得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后,用人單位仍應承擔給付勞動者工亡保險待遇的義務,勞動者可獲得雙重賠償,但因工亡事故產生的直接費用不予重復計算。本案中,原告通過交通事故賠償獲得的喪葬費550元系直接費用,應予扣除,其余部分不應扣除。又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于商業保險,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原告因此獲得的賠償金不應從工亡待遇中扣除。德利橡膠廠與丁貴祥達成的協議約并沒有涵蓋王均學所有的工亡待遇,侵犯了其他原告的合法權益,該協議無效。
第三,王均學的工亡待遇應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王均學工亡事故雖然發生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但工亡認定是在該條例施行后才做出的,故應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執行。
綜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判決如下:接官亭村委會支付給原告丁貴祥等人喪葬補助金2438元(已扣除155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0936元;支付給原告王崔氏一次性供養親屬撫恤金8100元;自2001年12月起,原告王桂霞按每月135元的標準從被告處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直至其失去供養條件。
判決后,接官亭村委會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德利橡膠廠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而為職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該險種雖為商業保險,不能相互取代,但可以相互補充,企業出資為職工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目的就是為了降低企業經營風險,提高企業的承受能力,故原告已獲得的人身意外保險金18 274.56元,應從工亡待遇中予以扣除,一審未予扣除,予以糾正。原審其他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