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能獲得雙重賠償嗎?

導讀:
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時,即會發生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相互競合的問題,也就是說該事故既屬于交通事故,又屬于工傷事故。對于此類事故應如何賠償的問題,一直存在較大爭議。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并不否定雙份賠償,并暗含有可以雙重賠償的含義。該回答已十分明確地回答了可以回得雙重賠償。該批復具有司法解釋的功能,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做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參考。那么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能獲得雙重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時,即會發生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相互競合的問題,也就是說該事故既屬于交通事故,又屬于工傷事故。
對于此類事故應如何賠償的問題,一直存在較大爭議。但雙重賠償不僅做到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利益,更為重要的是,雙重賠償原則從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最高院對地方法院的答復、最高院刊發的公報中所載的案例及判詞敘述中都較為明確的表明了雙份賠償的原則立場,所以我們在實務操作當中應當遵照執行。
一、雙份賠償有《賠償司法解釋》第12條及官方答記者問為明確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大意為參加社會保的職工因工傷遭受人身損害時按工傷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并不否定雙份賠償,并暗含有可以雙重賠償的含義。
該含義在《解釋》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就該解釋的相關內容以官方正式方式答記者問的形式予以了明確。當記者問到:“發生工傷事故,工傷職工除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能否再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的回答是:“……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回答已十分明確地回答了可以回得雙重賠償。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批復也明確支持雙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之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年12月28日,[2006]行他字第12號)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該批復具有司法解釋的功能,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做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參考。事實上可能會比法律的明文規定都還管用。
三、另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8期公報案例為證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8期公布了《楊文偉訴寶二十冶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該案即明文支持雙重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