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發生交通事故傷亡,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導讀:
我國現行法律、行政對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的關系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傷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因公發生交通事故傷亡,能否獲得雙重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現行法律、行政對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的關系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傷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因公發生交通事故傷亡,能否獲得雙重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現行法律、行政對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的關系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傷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從及的立法本意而言,保護受害人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疑是第一位的,在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限制作為賠償權利人的受害人及勞動者獲得雙重賠償的情況下,隨意剝奪賠償權利人獲得雙重賠償的權利無疑是違背《侵權責任法》及《勞動法》立法本意的。
二、人的壽命和身體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并不能和侵權行為對受害人身體所造成的損害完全劃等號,而且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侵權賠償對于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式并不一致,工傷保險待遇側重于長期的保障,民事侵權賠償則側重于一次性的補償,強制要求受害人在這兩種賠償權利中必須放棄其中一種,對于受害人而言,無疑是不公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