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險是“強制險”,精神損害賠償必須賠

導讀:
引人注目的是,兩地法院的判決對一直爭論不休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交通事故能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等問題分別作出明確認定,那就是第三者責任險是“強制險”,精神損害賠償必須賠。交警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袁某負次要責任。由于肇事車輛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一審法院認定本案適用《交通法》,判決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須賠償喪葬費、撫養費等共計13萬余元。精神損害保險公司必須賠 有保險公司在上訴時提出不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那么第三者責任險是“強制險”,精神損害賠償必須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引人注目的是,兩地法院的判決對一直爭論不休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交通事故能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等問題分別作出明確認定,那就是第三者責任險是“強制險”,精神損害賠償必須賠。交警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袁某負次要責任。由于肇事車輛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一審法院認定本案適用《交通法》,判決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須賠償喪葬費、撫養費等共計13萬余元。精神損害保險公司必須賠 有保險公司在上訴時提出不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關于第三者責任險是“強制險”,精神損害賠償必須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者責任險是商業險還是強制險?車輛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保險公司賠不賠?怎么賠?”獲悉,廣東省廣州市、云浮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的首批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作出終審判決,在8宗此類訴訟中,保險公司均被判敗訴要賠償。引人注目的是,兩地法院的判決對一直爭論不休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交通事故能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等問題分別作出明確認定,那就是第三者責任險是“強制險”,精神損害賠償必須賠。
第三者責任險屬強制責任險
自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都認為目前的第三者責任險是一種商業險,并非《交通法》第76條所指的“強制保險”,換言之,“可以賠償,但有條件”。之所以在《交通法》實施一年多之后才盼來廣州首批終審判決,這種爭論是主要原因之一。
去年9月7日,袁某駕駛大貨車在增城與橫過公路的行人劉某發生碰撞,造成劉某死亡。交警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袁某負次要責任。由于肇事車輛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一審法院認定本案適用《交通法》,判決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須賠償喪葬費、撫養費等共計13萬余元。保險公司上訴,認為肇事車輛投保時間在《交通法》實施之前,應是商業保險合同,而不是強制保險。
此種說法代表了幾乎所有保險公司的態度。
對類似的兩起訴訟,廣州中院作出了極為相似的終審裁決:根據《保險法》和《交通法》的規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權直接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也有在責任限額內直接支付的義務。法院認為,雖然與《交通法》相配套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但對于該險種的性質,國家保監會在《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已明確要求:從2004年5月1日起,各財產保險公司“暫以現有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替代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二者性質上同屬責任保險。據此,駁回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險是商業險”的上訴主張,維持“適用《交通法》第76條”的原認定。
保險公司賠償根據責任而定
對上述案例的具體賠償金額和標準,終審法院作出了調整,至于保險公司怎么賠,法院也作出了明確了保準。
原審法院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全部13萬余元的損失,廣州中院審查后認為,保險公司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的判決不當,應予糾正。在目前無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應參照省高級法院、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在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后,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賠償,由機動車所有人、車輛實際支配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page]
廣州中院認為,本案中行人劉某雖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但鑒于機動車方承擔的是“嚴格”責任,且機動車本身制動不合格又超載行駛,應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為50%,廣州中院作出保險公司只須賠償13萬多元賠償總額中50%(即6.5萬多元)的終審判決。
精神損害保險公司必須賠
有保險公司在上訴時提出不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此,廣州中院在兩宗案件的終審判決中指明:除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外,第三者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事由對受害人不具有約束力,受害人有權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交通法》第76條沒有任何附帶條件,精神損害賠償應包含在第三者責任之中。
車輛過戶保險仍有義務賠償
有保險公司認為車輛在轉讓、過戶后沒有到保險公司辦理手續,保險公司不應再對該車承擔保險義務。法院終審認為,保險車輛雖已辦理變更登記,但不能免除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事故中的賠償責任,“沒到公司辦手續”不能對抗受害者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