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強制性原則是什么

導讀: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內容仍然強調平等協商。目前亟待制定可操作性強的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細化規定。司法實踐中因交通事故而涉及保險公司之保險責任的案件法院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判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第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強制性集中表現在投保和承保的環節上即強制投保和強制承保。因此理解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必須謹記上述附隨義務是該強制保險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那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強制性原則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內容仍然強調平等協商。目前亟待制定可操作性強的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細化規定。司法實踐中因交通事故而涉及保險公司之保險責任的案件法院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判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第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強制性集中表現在投保和承保的環節上即強制投保和強制承保。因此理解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必須謹記上述附隨義務是該強制保險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強制性原則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伴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人們不僅關注著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所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認定而且為機動車一方承保第三者責任的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自然也成為一個熱門話題。
強制保險是自愿原則適用的特例考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社會關系的整體利益。
它的強制性集中表現在投保和承保的環節上即強制投保和強制承保。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內容仍然強調平等協商。
目前亟待制定可操作性強的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細化規定。
司法實踐中因交通事故而涉及保險公司之保險責任的案件法院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判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因此如何理解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強制性便與各方的利益密切相關。
概括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概念和內涵以下四點是我們理解其法律屬性時所應當把握的法律特點
第一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保險家族中強制保險的范疇是具體的保險險種之一。因為保險公司作為商業保險的經營者往往是根據社會公眾的各種投保需求而設計和經營著諸多類型的保險險種。其中強制保險是與自愿保險相對應的保險類型。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其投保與承保是否采取自愿原則。相比較而言自愿保險范圍內的各種保險合同一律貫徹自愿原則即投保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什么險種完全自行決定而保險公司是否承保亦自主決定。強制保險則截然相反是否投保和是否承保完全取決于有關法律的規定不由當事人按其意志所決定。
不過應當特別明確的是強制保險并非是對自愿原則的否定而是自愿原則適用的特例。因為涉及強制保險的法律將具體的保險險種規定為強制保險時不拘泥于保險合同具體當事人的個體利益而著眼于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社會關系的整體利益要求特定范圍內的社會成員必須投保相應的保險合同而保險人則必須予以承保。由此可見強制保險的適用更符合全體社會公眾的共同意志和整體利益該保險險種的強制適用更有利于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便是強制保險的具體表現。究其原因我國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為強制保險的法律價值在于借助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強制適用而強化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責任既可以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夠獲得充分的經濟賠償又提高了機動車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責任心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率最終建立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造福于全體社會公眾。
第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強制性集中表現在投保和承保的環節上即強制投保和強制承保。與此相對應的在締結保險合同的問題上產生各方當事人依法承擔的特有的法定義務法定范圍內的社會群體負有投保義務而保險公司也有責任予以承保。只有準確理解了這一點才真正掌握住了強制保險的本質特性。當然按照民法典理論進行分析強制保險的當事人所承擔的上述各項法定義務應當納入保險合同領域內的附隨義務之一。具體而言強制保險所包含的強制投保義務和強制承保義務是保險合同制度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不斷發展的結果。它們決定于特定范圍的保險合同的類型和保障職能即使當事人沒有協商約定也應當根據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和商業保險市場的慣例而強制適用附隨義務。其法律價值在于通過當事人履行上述強制的附隨義務確保相應保險合同在特定范圍內的有效適用充分實現其“保駕護航”的保險保障作用。因此理解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必須謹記上述附隨義務是該強制保險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當然如果將強制保險付諸保險實踐的話必須按照下述法律標準作為衡量其適用效果的尺度其一是強制保險的強制力。這種強制力是法律約束力在保險合同締結上的直接表現用法律意志取代了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即不論當事人的意愿負有投保義務的社會成員必須投保相應的保險公司則必須承保所以說強制保險的這一強制力是法律對于合同自由的限制。尤其要注意該項強制力為強制保險所獨有并不存在于各種自愿保險。其二是強制保險的特殊性。強制保險所說的強制力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法律約束力而是針對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的分類專門用于體現強制保險的法律特性即在各類保險合同一般意義的保險權利和保險義務以外依法生成強制投保和強制承保等附隨義務從而區別于自愿保險。其三是強制保險之附隨義務的關聯性。因為上述強制投保和強制承保的附隨義務不是相應的保險合同所明文約定的合同義務然而卻是相應保險合同的締結過程中必須履行的義務所以與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息息相關。其四是強制保險的法定性。也就是說強制投保義務和強制承保義務不是由當事人協商約定的而是由相關的法律加以規定或者是按照最大誠信原則或相應的商業保險市場慣例而形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