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了解“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導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第76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雖然過去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實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但是從全國范圍來看該制度仍然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的新制度,因此有必要從法理上對其特征、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賠付的歸責原則和限額等問題進行討論。那么全面了解“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第76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雖然過去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實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但是從全國范圍來看該制度仍然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的新制度,因此有必要從法理上對其特征、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賠付的歸責原則和限額等問題進行討論。關于全面了解“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來,各界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尤其是該法第76條的討論十分激烈。
我們認為,該條的立法精神和技術構造都是好的,正確貫徹執行這條法律有賴于:通過司法解釋對該條法律的內含進行更具體的闡明;建立符合該法指導思想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本文主要討論第二個方面的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76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雖然過去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實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但是從全國范圍來看該制度仍然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的新制度,因此有必要從法理上對其特征、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賠付的歸責原則和限額等問題進行討論。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特征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首先是責任保險。《保險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又是強制的保險,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所有應當投保的機動車的所有人都必須參加的保險,而不是當事人自愿購買的保險。這樣的強制責任保險除了法定(強制性)外,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設立的目的不僅是為了通過分散風險的方式解脫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而且還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賠償;保險公司開辦此項保險業務不以營利為目的,在保費與賠付之間總體應做到保本微利;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特定人群的投保(拒絕交易);保險公司不得將該法定責任保險與其他商業保險捆綁銷售;保險金額與保費由保監會做出指導性規定并隨著經濟發展適時調整。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否由現有的商業保險公司運作,理論界存在爭議,國外也有由獨立的機構運作的實例。我們認為,即使由現有商業保險公司運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也應當與其經營的其他險種區別開來,適用不同的規則,以體現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上述法律特征。該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作,保監會應發揮積極主導作用。
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
《保險法》第50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可見,保險法對于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同樣賦予了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同時,該款規定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是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取得,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或者保險合同沒有做出約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可以不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同時,依據該法的規定,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的賠償范圍包括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page]
日本《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規定,受害人享有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該直接請求權是法定請求權、獨立請求權。也就是說,受害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取得對保險公司的請求權來自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在強制保險場合),并且該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在程序法意義上,受害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內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對保險公司提起賠償訴訟,從而也有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我國臺灣地區1996年制定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第五條規定:“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殘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相當于本法規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可見該法也賦予受害人以直接請求權。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也賦予了受害人以直接請求權,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保險人對受害人負有直接支付義務。這種請求權是法定的請求權,并且獨立存在。一旦發生訴訟,保險公司為直接共同被告。
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的無過錯責任(或者嚴格責任)。對于該款規定的理解,以下兩點值得注意:第一,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后,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是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首先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免賠條款(如不可抗力)應當由保監會統一設定,保險公司不得任意設定免賠條款。第二,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各種損害(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超出了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對于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只有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當事人按照相應的歸責原則進行分擔。
“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通常決定于兩個因素:一是保險金額;二是免賠事項(比例)。在免賠事項(比例)由保監會統一確定的情況下,“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基本上取決于投保人購買的保險金額。目前實踐中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金額偏低(如北京市場存在5萬元、10萬元、20萬元等檔次供投保人選擇),受害人得不到應有的賠償,被保險人也得不到應有的保障,而且各地之間對于同樣或者類似的交通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金差異較大。我們建議適度提高保險金額,具體由保監會提出指導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