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與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區別

導讀:
2012年10月19日,張某的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一年,責任限額為20萬元,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保險公司卻認為,張某在其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商業保險的性質,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不是同一險種。那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與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2年10月19日,張某的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一年,責任限額為20萬元,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保險公司卻認為,張某在其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商業保險的性質,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不是同一險種。那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與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區別。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與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開車在外,難免會有個磕磕碰碰,這一碰都是錢,于是車險成了車主的救命草。但是針對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責任險,在實踐中還頗有爭議,所以明確此類險種的法律規定以確定責任的劃分,是維護好自己合法利益的有力保障。
2012年12月,張某駕駛貨車在某國道上與騎自行車橫過公路的馬某相撞,致馬某重傷,后馬某住院治療,在此期間,馬某的各項損失總計25萬元。后經過交通部門進行現場勘察認定,張某駕駛機動車輛上路行駛,沒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行,而馬某騎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所以張某和馬某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當,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2012年10月19日,張某的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一年,責任限額為20萬元,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
事故發生后,交通部門調解未果,馬某將張某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張某賠償。保險公司卻認為,張某在其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商業保險的性質,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不是同一險種。所以保險公司只與張某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而馬某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與保險公司沒有權利義務關系,所以,馬某只能向張某主張權利。而后張某可以再向本公司申請賠償,保險公司據此認為自己不應該成為本案的被告,所以請求駁回馬某對保險公司的訴訟。
律師觀點:
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與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賠償的險種,但是兩者在執行方式、賠償原則和賠償范圍等方面存在著本質的區別。
1、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營利為目的,屬于商業保險業務,其購買與否取決于消費者的意愿。而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是強制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
2、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而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3、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規定了責任免除事項和免賠率(額)。而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風險,且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
4、各保險公司機動車商業第三者保險的條款費率相互存在差異,并設有5萬元、10萬元、20萬元乃至100萬元以上等不同檔次的限額。而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限額全國統一,并在全國范圍內執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費率。
本案中,張某與保險公司約定了保險的限額,且約定了免賠率,所以張某投保的應為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根據《保險法》第10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相對人為投保人與保險人,即機動車所有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但在特定情形下,保險合同還可涉及被保險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有時是同一人)及受益人。《保險法》第5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所以受害人雖然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但在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
最后法院支持了馬某的請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馬某25萬元損失中的20萬元(扣除免賠率10%),乙賠償其中的3萬元,甲自行承擔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