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導讀:
保險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否由現有的商業保險公司運作理論界存在爭議國外也有由獨立的機構運作的實例。我們認為即使由現有商業保險公司運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也應當與其經營的其他險種區別開來適用不同的規則以體現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上述法律特征。該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作保監會應發揮積極主導作用。那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否由現有的商業保險公司運作理論界存在爭議國外也有由獨立的機構運作的實例。我們認為即使由現有商業保險公司運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也應當與其經營的其他險種區別開來適用不同的規則以體現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上述法律特征。該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作保監會應發揮積極主導作用。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特征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首先是責任保險。保險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又是強制的保險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所有應當投保的機動車的所有人都必須參加的保險而不是當事人自愿購買的保險。這樣的強制責任保險除了法定(強制性)外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設立的目的不僅是為了通過分散風險的方式解脫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而且還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賠償保險公司開辦此項保險業務不以營利為目的在保費與賠付之間總體應做到保本微利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特定人群的投保(拒絕交易)保險公司不得將該法定責任保險與其他商業保險捆綁銷售保險金額與保費由保監會做出指導性規定并隨著經濟發展適時調整。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否由現有的商業保險公司運作理論界存在爭議國外也有由獨立的機構運作的實例。我們認為即使由現有商業保險公司運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也應當與其經營的其他險種區別開來適用不同的規則以體現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上述法律特征。該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作保監會應發揮積極主導作用。
二、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
保險法第50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可見保險法對于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同樣賦予了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同時該款規定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是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取得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或者保險合同沒有做出約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可以不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同時依據該法的規定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的賠償范圍包括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